多次假冒“心相印”商標被判刑,再被判賠償權利人損失20萬
基本案情原告恒安集團經授權許可使用第6845848號“
”商標,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包括“紙巾、紙手帕、紙面巾、紙餐巾、擦手紙、衛生紙、廚房用紙、濕巾”等,經宣傳推廣和使用,該商標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楊某、郝某未經許可,組織工人擅自生產、銷售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紙,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機關查獲,并扣押1175件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紙產品。假冒侵權行為被查處后,楊某、郝某不僅未及時消除惡劣影響,反而變本加厲,繼續組織工人生產、銷售假冒產品。后于2019年5月再次被公安機關查獲1595件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紙。后楊某、郝某均被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刑罰,并處罰金。現恒安集團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楊某、郝某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
審判結果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郝某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假冒“
”商標的紙制品,侵犯了恒安集團對“
”商標所享有的相關權利,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考慮到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情節以及恒安集團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同時考慮到楊某、郝某在因侵權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侵權的主觀惡性極大,侵權情節嚴重,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考量適用懲罰性賠償因素。據此,判令楊某、郝某賠償恒安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判決后,楊某、郝某未提起上訴,現案件已生效。
法官評析在民事侵權領域,一般主張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即損失賠償的“填平原則”。懲罰性賠償通常指對侵權行為性質嚴重的惡意侵權者處以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具有填補損害、懲罰和阻卻不法行為等多種功能。雖然《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針對商標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即“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案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但由于對“惡意”“情節嚴重”的認定不清晰等,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難以落實。2021年3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故意”“情節嚴重”等情形的適用規則,為全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指引。本案中,楊某、郝某明知原告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在已經被公安機關查處的情況下,不思悔改,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和惡意,且數量巨大,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情形,故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考量懲罰性賠償因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第三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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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多次假冒“心相印”商標被判刑,再被判賠償權利人損失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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