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藍黑組合”,構成商標侵權嗎?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審結一起侵害顏色組合商標權案件,判決涉案企業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案情回放
瑞典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是密封模塊產品的生產商,在我國注冊有第11945216號藍黑顏色組合商標“
”。該商標由藍色(國際標準色卡色號:2925)和黑色(國際標準色卡色號:黑色)組合而成,根據商標說明書記載,藍色和黑色以同心圓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圓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環繞藍框。密封模塊產品的另一家生產商上海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在其網站、展會產品手冊上宣傳的產品外觀上也采用了黑色圓圈位于中心、四周圍繞藍框的同心圓形式。原告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侵害了其顏色商標權,遂訴至上海楊浦法院。被告乙公司則認為,其公司成立時間及在產品上使用藍黑顏色的時間均早于原告顏色商標的注冊時間,且兩者在具體色號上存在差別。
▲原告產品和被告產品
法院裁判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的密封模塊商品的樣式為藍色和黑色的同心圓形式,與原告商標僅存在藍色色號的差異,整體構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對于被告的“在先使用”抗辯,原告使用藍黑顏色組合標識的時間早于被告在模塊式密封裝置等產品上使用涉案藍黑顏色的組合的時間。在2007年被告成立并使用涉案標識時,原告的藍黑顏色組合標識已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被告作為與原告同行業的經營者,卻仍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近似顏色標識,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停止侵權、在網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0元及合理費用100,000元。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因侵害他人顏色組合商標而引起的侵權案件,本案的審理明晰了顏色組合商標的比對規則,并對如何準確認定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問題進行了回應。
一、顏色組合商標的定義與構成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系我國注冊商標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法律對此類商標所涉及的顏色與特定使用方式予以保護。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顏色商標時,應將顏色組合標識的彩色圖樣(具體顏色色號)、使用方式在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二、顏色組合商標的侵權認定標準
與傳統商標相比,由于產品本身就具備一定的色彩以彰顯其裝飾和宣傳功能,加之顏色組合商標可能會因使用方式不同而發生形狀變化,因此,普通消費者通常難以將顏色當作產品的重要識別特征。這使得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標準高于其他商標,同時也使得此類商標侵權的審查認定有更嚴格的標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主要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準,根據使用的顏色差異、排列組合方式、使用方式、整體視覺效果等綜合作出判斷。
三、“在先使用”抗辯的審查
本案中,在乙公司成立之前,甲公司已在密封模塊商品上使用藍黑顏色組合標識,且相關標識已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雖然當時涉案商標并未注冊,但甲公司已為培育該商標付出了較大的人力與物力,進行了持續的宣傳推廣。在此情況下,乙公司在進入相同行業時應對甲公司的商業經營標識予以合理的避讓,公平有序的進行市場競爭,在甲公司商標注冊之后更應及時更換侵權產品外觀。現乙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商標權,無法構成“在先使用”。
法官提醒,經營者進入某一行業時,應充分了解行業內其他經營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標記情況。在選擇自身的商標或服務標記時,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未注冊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予以合理的避讓,從而杜絕潛在的侵權風險。
來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文字:徐芳芳、邵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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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都是“藍黑組合”,構成商標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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