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授權用他人商標 豆腐小哥獲刑又挨罰
近日,繆某某因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和許可,擅自使用該商標進行生產、銷售,并非法獲利,經賀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繆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2000年,繆某某在銀川市某批發市場生產并銷售自己生產的豆制品。2013年,他和寧夏某知名注冊商標豆制品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在攤位銷售該公司生產的豆制品,并繳納了2萬元用于購買該注冊商標豆腐模具。2015年元月,銷售合同到期,該公司一直未退還繆某某豆腐模具的押金,此時,繆某某手中尚剩余100余個印有該公司注冊商標字樣的豆腐模具盒。
2016年4月,繆某某準備自己生產豆制品,看到家中存留的豆腐模具還可以使用,便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使用模具生產標有該注冊商標字樣的豆腐進行銷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繆某某共計銷售45803斤豆腐,價值68704.5元。
賀蘭縣檢察院認為,繆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和許可,擅自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豆制品,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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