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潔具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
梳子和海綿;
刷子(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
清潔用具;
鋼絲絨;
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
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 注釋] 第二十一類主要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本類尤其包括: ——家庭和廚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廚房用具,桶,用鐵、鋁、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
——電梳;
——電牙刷;
——碗碟架和飲料瓶架(餐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清潔制劑、肥皂等(第三類);
——小型電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第七類);
——剃刀及剃毛裝置、修剪刀(手工器具)、修指甲和修腳的金屬器具(第八類);
——電烹飪器具(第十一類);
——梳妝鏡(第二十類)。
————零時差對接國家商標管理局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