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快訊:河南法院協同調解侵害專利權糾紛;某寵物用品公司與張某侵害專利權糾紛調解案
天潤科技:取得三項發明專利證書
天潤科技公告,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三項《發明專利證書》,涉及一種基于開源地名數據的自動關聯處理方法、一種多源數據融合應用方法及一種基于特定規則庫的地名自動譯寫方法。
河南法院協同調解侵害專利權糾紛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更好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
某寵物用品公司與張某侵害專利權糾紛調解案
——兩地法院協同調解侵害專利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 13 日,某寵物用品公司以李某制作侵害其專利權的寵物用具并在網絡平臺銷售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專利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支出 5 萬元。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案件委托特邀調解員進行先行調解。調解員初步與當事人溝通后了解到,李某對專利權相關權益并不了解,認為自己僅僅是模仿生產,并不涉及竊取商業機密,認為自己模仿生產寵物用品的行為并沒有侵害某寵物用品公司的合法權益。對于此種錯誤認識,調解員向李某出示多起涉專利權侵權的參考案例,詳細解釋專利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經調解員釋法明理,李某認識到自身行為已構成侵權,并表示愿意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某寵物用品公司賠償,但對某寵物用品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無法接受。李某稱自己雖然制作、銷售了侵權產品,但盈利較少,盈利數額與某寵物用品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差距較大,雙方當事人對于調解數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了解到某寵物用品公司還有一個類似案件在外省一家法院進行先行調解,兩起糾紛案情相同,且另一個侵權人張某與李某彼此認識,希望兩地法院可以將兩起糾紛一同調解。調解員了解這一情況后,考慮到兩起糾紛具有關聯性和相似性,立即與外省另一家法院調解員取得聯系,兩位調解員很快達成協同調解的意見,并組織三方當事人線上調解。
兩名調解員經溝通發現,兩起糾紛調解難點主要在于:張某和李某均認為某寵物用品公司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為了找到賠償數額的調解依據,兩名調解員分別在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檢索已生效的侵害專利權糾紛參考案例,對參考案例涉及的賠償數額認定作了歸納總結,并結合張某和李某的兩起糾紛實際情況對調解方案重新作出調整。
調解方案作出后,兩名調解員分工開展工作:一名調解員負責與某寵物用品公司進行溝通,告知其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希望其作出一定讓步,并提供法院類似生效判決予以佐證;另一名調解員則負責做張某和李某的工作,向他們分析如果進入審理程序可能的裁判結果,張某和李某經評估訴訟成本及可能訴訟結果后,對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表示同意。最終,兩起糾紛均達成和解。
處理結果
兩起糾紛當事人均達成了和解協議:張某和李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某寵物用品公司在賠償數額上作出了讓步,張某、李某當場履行完畢。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 65 條、71 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侵害專利權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隨著電商平臺的蓬勃發展,與電商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網絡侵權糾紛數量持續增長,呈現出廣泛性、跨地域性的特點,存在同一權利人分別起訴多個侵權人的情形,該類糾紛權利人相同,僅侵權人不同,且涉及不同法院,如果分別作出處理,易存在調解標準或者裁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不利于糾紛實質化解。由兩地法院開展協同調解,能夠加強調解資源和信息共享,以一案成功調解促推另案一并調解,大大提高系列糾紛調解成功率。此外,在調解此類糾紛中,不少商家因缺乏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知識,往往并不認為自己構成侵權,對抗情緒較為激烈,由兩地法院開展聯合調解,通過釋明不同地區類似案件統一裁判標準,進一步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及可能裁判結果,能更好釋放以案釋法效能,促使當事人認識到自己模仿生產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他人專利權,從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從源頭上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侵權糾紛。
1平方厘米存儲芯片背后的171起專利糾紛
數月爭分奪秒,逐條把握50項權利要求,精準比照上百頁行業標準,技術審查認定“標準必要專利”,南京中院實質性化解芯片專利糾紛,推動半導體高科技企業合作共贏——
今年年初,在一場國際汽車電子產業峰會上,原告江波龍電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波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兩公司為關聯公司,以下簡稱江波龍公司)與被告深圳星火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火公司)共同出現在參會企業名單中。
而就在前不久,昔日曾對簿公堂的兩家公司都給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來錦旗,雙方表示,案件的圓滿解決,促成了全球首例中國企業間的主流半導體存儲產品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對江波龍公司而言,本案確認了其專利在行業中的核心價值,為公司未來專利許可談判和進一步技術研發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對深圳星火公司而言,專利許可協議的簽署使其能夠合法使用相關技術,避免了侵權風險,進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技術能力與市場地位,實現了法律保護和產業發展的良性互動。
接過錦旗,該案承辦人、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柯胥寧的思緒回到了2024年那個火熱的夏天……
侵權紛爭圍繞存儲芯片核心技術激烈展開
這場知識產權訴訟,要從一枚小小的存儲芯片的專利權說起。
原告江波龍公司早在1999年成立,經過二十余年的深耕細作,已擁有芯片設計、固件算法開發、存儲器設計以及封測制造等核心技術。半導體是存儲芯片的基礎材料,而該公司作為目前國內半導體存儲上市公司中營收規模最大的一家,其存儲卡產品廣泛應用于智能移動設備、汽車電子等高新技術領域,其中用于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智能家居物聯網以及車載導航等設備中的eMMC閃存卡產品市場占有份額位列全國乃至全球前茅。該公司重視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布局,截至2024年底,公司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11項、軟件著作權138項、專利權570項,其中部分專利屬于標準必要專利。
采訪中,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劉方輝介紹,新型工業化進程中,技術標準為不同廠商和產品提供了統一規范,使不同廠商設備間能夠實現互通。“標準必要專利”是指遵循某個技術標準進行生產或操作時“非用不可”的專利,它們是實現技術標準的關鍵,解決了設備之間的兼容性問題。可以說,標準必要專利是技術創新的加速器,相較于一般專利而言,標準必要專利往往更具經濟價值和競爭優勢。
2022年的一天,江波龍公司工作人員偶然發現星火公司等企業制造、銷售的eMMC、UFS等產品采用了江波龍公司享有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方案。于是,江波龍公司與星火公司聯系,向其發出了存儲專利包許可函、授權聲明、保密協議等材料,要求星火公司與其進行許可磋商。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間,在連續五次向星火公司發函協調卻始終未得到實質回應的情況下,江波龍公司通過公證機關對星火公司代理商網上銷售的eMMC產品進行了證據保全,并于2023年11月一紙訴狀將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專利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一時間,訴訟硝煙四起,兩家科技企業劍拔弩張、寸步不讓。
準確定性,查明技術爭點,認定“標準必要專利”
存儲芯片,作為電子設備和智能設備存儲與檢索數據的核心組件,是驅動產品持續發展的核心要素。對此,柯胥寧有著多年專利糾紛審判經驗,接手這起案件后,他看著身前與辦公桌一般高的卷宗,頓感壓力。
訴訟中,江波龍公司明確提出其涉案專利屬于標準必要專利,星火公司的產品采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技術方案,卻未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義務,拒絕就涉案專利的許可條件、許可使用費等進行談判,其行為構成專利侵權。但星火公司代理人卻發出質疑:“是否屬于標準必要專利,也不能原告一方說是就是,還需要與固態技術協會(JEDEC)發布的行業標準逐一比對才能認定。”
“本案所涉的eMMC存儲卡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標準化的產品,這類產品被廣泛應用在不同品牌、不同型號的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服務器等設備上,因此存儲卡的標準化程度越高,企業的研發、定制、生產成本就越低。”江波龍公司代理人說。
柯胥寧介紹說:“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則,一旦某項專利被認定為標準必要專利,則企業在按照技術標準制造相關產品時必然會使用該專利,相應地,應向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支付許可使用費。江波龍公司正是基于星火公司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卻未支付許可使用費,亦拒絕與其就許可費問題進行談判才提起本案訴訟。因此,涉案專利是否屬于標準必要專利,是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技術爭點,也是解決這場糾紛的關鍵所在。”
“標準必要專利案件的審理,不僅要深入理解專利技術內容,還要分析其在行業標準中的必要性,認定比一般技術專利更為復雜、嚴格,通常耗時較長,認定的過程不會遙遙無期吧?”原告江波龍公司向柯胥寧表達了這一擔心。
柯胥寧深知,只有讓技術事實說話,才能讓雙方信服。立案后第五天,他就會同技術調查官開始了庭前技術審查。
涉案專利中,有50項權利要求需要逐項理解,上百頁行業標準需要精準比照,上千個英文專業單詞需要逐一翻譯核對……一組組具體的數字,一項項復雜的標準,一連串晦澀難懂的專業技術名詞,成了案件審理必須打破的阻障。
雖已是深耕知產審判領域13年的資深法官,但柯胥寧明白,面對該案,他必須俯下身板,像一個“門外漢”一樣從頭學起。翻譯、理解、比對、討論……在一次次、一遍遍仔細對照中,他確認涉案專利與固態技術協會(JEDEC)發布的JESD84-B51A標準相關內容完全對應,可以認定為標準必要專利。
“技術審查中,法院采用郵件溝通、線上會議、線下談判等多種渠道進行多輪密集接觸,推動當事人就涉案專利的性質達成共識,為案件審理明確方向,也給雙方進一步對話磋商找到了一把關鍵的‘鑰匙’。”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徐新談起案件審理背后的歷程時說。
“判”“調”轉換,171起在訴、潛在使用費糾紛一攬子解決
“本案江波龍公司提出禁令請求,主張判令星火公司停止生產、制造行為。若該主張得到支持,就意味著星火公司未來將不能再經營同類型業務,這對于一家存儲器產品銷往全球、正處于蓬勃發展期的半導體企業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對江波龍公司來說,如果沒有實施人愿意支付許可使用費,那么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經濟價值也無法得到體現。更重要的是,涉訴雙方均系中國半導體企業,在中國半導體產業整體發展面臨較大外部壓力的情況下,若能促成兩家企業達成雙方均能接受的許可協議,將是本案的最優解。”柯胥寧陷入了思考。
在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后,柯胥寧積極促推雙方進行調解,以達成專利許可實施方案。
第一輪專利許可費率的報價很快出來了,看似雙方差距不大,但如果乘以產品制造、銷售的巨大體量,一元錢、一毛錢的差距都會放大到上百萬元、上千萬元的金額。柯胥寧回憶:“每輪談判都是一毛錢、一分錢地反復調解、磋商,努力縮小分歧和差距。”
正當調解工作陷入僵局之際,柯胥寧了解到除涉案兩項專利外,雙方還有另外169項存儲芯片專利存在合作及存在產生糾紛的可能。雙方若逐一對單項專利進行許可談判,必然會產生高昂的談判成本和冗長的程序。這不僅不利于企業經營發展,還可能引發潛在的上百起訴訟糾紛。
“那就拉進來一起談,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當時腦子里就這么一個聲音。”柯胥寧回憶起當時的想法時說,“看似是把問題搞復雜了,實際上則是抓住了雙方當事人免除標準必要專利在當前和后續持續帶來糾紛的核心訴求,反而把問題徹底解決了。”
接下來幾個月里,每次庭詢,柯胥寧都會給雙方定一個下次見面需要達成的“小目標”;每次電話,也會給雙方定下往來郵件的時間節點。他一方面引導江波龍公司關注通過“一攬子”授權所獲得的專利池整體對價,以及整體解決方案所帶來的效益提升;另一方面,他幫助星火公司充分意識到“打包許可”以獲得實施標準的穩定性保障,避免因個別專利爭議導致產品禁售風險。
“那段時間,柯法官在工作時只要想到新的方案,就撈起電話給雙方當事人打過去。”與柯胥寧同一間辦公室的法官助理周建榮說。
“三個月來,幾乎每天都有一通法院電話,每天也會發一封回復對方公司的郵件。”星火公司代理人感慨地說,“法院為了我們能夠繼續生產芯片花費了大量精力。存儲器不是一塊冰冷的芯片,而是為數字時代構建智能社會的安全艙。我們將持續推動科技創新,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數據存儲保障,為半導體、醫療等產業的應用保駕護航。”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終于,雙方171項專利許可費的費率標準分歧從“鐵杵”變為“繡花針”,而柯胥寧透過針孔仿佛已經能看到雙方握手言和的那縷曙光。
2024年9月,柯胥寧決定將雙方當事人約至法庭。在整整10個小時的蹉商之后,調解協議最終達成。
“本案從當事人整體利益和產業發展的長遠角度出發,一攬子實質性解決了171件在訴和潛在的專利技術糾紛,促進了半導體關鍵性技術專利的市場化,取得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對人民法院更好地保護科技創新、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有著一定的參考意義。”南京中院副院長姚志堅談起該案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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