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時如何判斷類似的商品
在申請注冊商標查詢的時候,會不會有很多發現商標分類表在下面注解,與我們認為的商品存在著很多的差異,我們認為的是商品之間的功能材質什么的都一樣但是它們在不同的類別上。
現在我們就認識一下類似商品的認定:
1、類似商品是在于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是相關公眾會認為兩者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果汁、葡萄汁、汽水等,雖然他們的名稱是不同,但是在用途、功能、銷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質,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標,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認為是同一個生產商。
2、對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同類的商品不一定是類似商品,不同類的商品有可能是類似商品。
第31類第10群組的動物棲息用品與21類14群組不屬別類的禽畜器具類似。這里需要注意一點的是, 21類14群組商品同時與20類09群組、30類10群組商品近似,但30類10群組商品與20類09群組商品不類似。由此可見,商品是否類似不具有類推性g由于類似商品依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來劃分,因此,商品的用途、功能、銷售渠道發生變化決定商品的類似與否發生變化。
3、商品的類似與否是不斷變化的,在實踐中,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夠做出準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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