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注冊應遵循什么原則?
在國內申請商標注冊應遵循什么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后,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后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
四、自愿注冊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 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 標的審查、核準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
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并行的原則
《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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