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什么意義
今天,小編想跟各位知己聊聊“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廣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就像商標界的“白富美”,自帶光環,總能吸引一票人的目光。
遙想當年,企業做廣告的時候總喜歡把“中國馳名商標”幾個字掛在嘴邊,反復強調,唯恐消費者不知或忽視!當然,企業這么做是有原因的。當商標進化成馳名商標,就像開過外掛似的有了神助,不僅能增強消費者信心,還能擴大產品銷量。這樣的“法寶”自然被企業喜愛,熱衷于掛在嘴邊。
然而,不知各位知己有沒有留意,現在已經沒有企業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了。難道是“馳名商標”含金量下降,對消費者已無吸引力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企業之所以不再以“馳名商標”為宣傳點進行宣傳是因為新《商標法》的規定。2014年,《商標法》進行修訂,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能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馳名商標”的認定本是為了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的保護,為了解決商標爭議,規制“傍名牌”行為,并不是用來做宣傳的。新《商標法》為了引導“馳名商標”回歸設置之初的本意,故而對“馳名商標”的宣傳和使用行為做了相關禁止性規定。
新《商標法》的規定毋庸置疑,對于企業來說,將“馳名商標”用于宣傳只是發揮了它很小一部分作用罷了,“馳名商標”更重要的是其保護功能。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條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眾所周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才能受到相關保護,其注冊人擁有該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專用權。然而,經過認定的“馳名商標”即使未在中國注冊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且不同于普通注冊商標的是,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更廣,是跨類別保護。
當然,“馳名商標”除了宣傳作用、保護作用外,還有一項不容忽視的作用。讓我們先來看幾則新聞……
從上面的新聞可以看出,不同地區對企業認定馳名商標都給予了重金獎勵及知識產權政策傾斜,以鼓勵企業重視品牌,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對于小企業來說,這筆資金可以投入生產或科研之中,為企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同時,企業申請認定中國馳名商標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廣告、銷售、稅收、榮譽等方面的證明,這就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無形中提高企業各部門的商標意識,促進企業各部門溝通,規范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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