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現實場景(VR場景)中使用美術作品侵犯了什么權利?
虛擬現實場景(VR場景)中使用美術作品的行為屬于對涉案作品的改編還是復制,應當對VR場景顯示的效果與涉案作品進行比對,判斷該VR場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還是僅是對涉案作品的原樣復制或者不具有獨創性地稍加改動后進行復制而僅形成了復制件,而不應當從該VR場景產生的技術上進行判斷,不能因為該VR場景是利用了三維技術形成的,且應用于虛擬現實設備中即當然地認為其屬于對涉案作品的改編。一種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屬于復制還是屬于改編與使用作品的技術條件無關。
裁判要旨:
虛擬現實場景(VR場景)中使用美術作品的行為屬于對涉案作品的改編還是復制?
1、應當對VR場景顯示的效果與涉案作品進行比對,判斷該VR場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還是僅是對涉案作品的原樣復制或者不具有獨創性地稍加改動后進行復制而僅形成了復制件;
2、不應當從該VR場景產生的技術上進行判斷,不能因為該VR場景是利用了三維技術形成的,且應用于虛擬現實設備中即當然地認為其屬于對涉案作品的改編。
3、一種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屬于復制還是屬于改編與使用作品的技術條件無關。
裁判文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京0105民初51305號
原告:北京華彩光影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45號樓1門401室。
法定代表人:闞世驥,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時光夢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錦芳路1號院3號樓7層704。
法定代表人:王世元,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冰,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華彩光影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彩光影公司)與被告北京時光夢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光夢幻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彩光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瓊、時光夢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彩光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時光夢幻公司停止侵權,刪除所有侵權作品;2.判令時光夢幻公司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支出6140元;3.判令時光夢幻公司在《法制晚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向我公司賠禮道歉。事實及理由:涉案雕塑作品《虛空殿》(以下簡稱涉案作品,詳見附件一)是我公司的四位核心人員于2016年創作完成的重要作品。該作品從設計、原型制作、涂裝制作到調整完成,歷經兩年多,是我公司最復雜、耗時最長的作品之一。我公司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2016年5月20日,我公司將該作品發表在新浪官方微博“末那Models”中。2016年6月,我公司在“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覽會”中展出了該作品,并獲得了轟動效應。現場眾多觀展者表示希望該作品能夠量產,數家影視制作單位表示有意購買該作品的著作權,尋求影視和游戲改編合作等。2016年7月,我公司發現時光夢幻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改編為以虛擬現實設備為載體的作品,即VR作品,并在上海淘寶造物節上通過電視屏幕以視頻的方式進行了播放,侵害了我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改編權。同時,時光夢幻公司在該造物節上也展覽了該VR作品,侵害了我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展覽權。時光夢幻公司上述使用涉案作品時未給我公司署名,侵害了我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署名權。時光夢幻公司的上述侵權行為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故我公司提出如上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時光夢幻公司辯稱,我公司制作虛擬現實場景時只是借鑒了華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同時還參考了其他傳統因素,而且僅是制作了一個用于VR技術內部測試的小樣,并未對涉案作品進行復制、刻錄,該小樣展示的場景與涉案作品也完全不一致。我公司在上海淘寶造物節參展的VR設備中并無華彩光影公司主張的侵權場景,僅是在我公司展臺上播放了一個宣傳VR先進技術的短片,該短片中有華彩光影公司認為侵權的場景,時長僅為3秒鐘,且與涉案作品完全不一致。綜上,我公司未侵害華彩光影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改編權、展覽權,請求法院駁回華彩光影公司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16年5月20日,華彩光影公司在其名為“末那Models”的新浪微博中發布了其將參加“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覽會”展出涉案作品的信息,并展示了涉案作品的照片8張。5月23日,在“末那Models”新浪微博中又發布了涉案作品的清晰大圖。
2016年6月9日至10日,華彩光影公司在“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覽會”上展出了涉案作品,并在“末那Models”新浪微博中發布了相關參展照片。
2016年9月22日,華彩光影公司名為“末那工作室”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題為《末那原創 |<虛空殿>場景制作分享》的文章,內容為:“虛空殿 原型制作:滄海;涂裝制作:大鵬;協力制作:四季、弓三。《虛空殿》前后累計制作歷時一年,發布后收到了很多朋友的關注,不少朋友給留言也希望可以分享下這款作品的創作歷程。下面我們就從原型制作及涂裝制作兩個階段來分享下過程,圖片比較多哦,請耐心瀏覽?!蔽恼轮杏斜姸嗌姘缸髌氛w圖、細節圖和制作過程圖。
2016年10月9日,吳狄、徐金鵬、闞世驥、張洋共同出具一份著作權權屬聲明,稱其四人是華彩光影公司職員,美術作品《虛空殿》由其四人共同創作,華彩光影公司享有該作品完整的著作權,并有權獨立以公司名義維權,無需其四人另行授權或同意。2015年、2016年,該四人與華彩光影公司均簽訂有勞動合同,在公司擔任原型師、涂裝師等,并且均在合同約定在公司工作期間,該四人所創作的所有與公司有關的任何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組織創作并代表公司意志的作品、由公司提供條件創作的作品以及與本節目有關的作品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等)的著作權由公司完整、獨家享有并行使。
2016年7月22日至24日,首屆“淘寶造物節”在上海世博展覽館舉行。時光夢幻公司作為廠商在該造物節上展示了其制作的虛擬現實設備,公眾可以通過其虛擬現實設備體驗虛擬現實場景,即VR場景。同時,時光夢幻公司通過展柜旁的電視屏幕播放了宣傳片,在該宣傳片中顯示有VR場景,其中有華彩光影公司主張侵權的場景(該場景截圖詳見附件二)。時光夢幻公司認可其在制作虛擬現實場景小樣時曾借鑒了華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但否認在該造物節上展示的虛擬現實設備中有與華彩光影公司涉案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場景,華彩光影公司對此也未舉證證明。
將上述宣傳片中顯示的被控侵權場景與華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比對,二者在畫面的主體結構、元素的布置與安排、主體人物姿態和造型、主體人物表情、主體人物服飾等方面基本相同,尤其是主體人物服飾飄動方向、褶皺等幾乎完全相同。兩者在佛語的位置和數量、主體人物左手是否持有器械、主體人物胸腹部肌肉、主體人物腰部是否有腰帶、蠟燭具體的排列數量和間距等細節處存在一定的差異。
時光夢幻公司開設有名為“TVR-相原”的新浪微博賬號。華彩光影公司在知悉時光夢幻公司播放的上述宣傳片后,在新浪微博發布了宣傳片中被訴侵權的場景并發布文字:“以前對抄襲或借鑒我們的行為都是一笑罷了,但是別挑戰我的底線……@TVR-相原 連對聯內容都懶得改一下……?!?2016年7月25日,時光夢幻公司在新浪微博中對此回復,表示:“您好,首先,非常抱歉這么晚回復您。由于今天上海展會收尾,我剛剛從同事處得知此事。對于本次抄襲事件,我們也非常震驚。我們一定會徹查清楚,給您和末那一個交代?!?/p>
2016年7月27日,時光夢幻公司在新浪微博中發布官方聲明,稱:“針對2016年7月24日網友指出TVR公開展示的視頻中出現了與末那工作室原創內容相同的畫面一事,我們在這里向末那工作室道歉。我們內部的一個小組在做原型測試Demo時,使用了末那工作室的作品圖,并對其進行了三維重建。此次三維建模事先未征得末那工作室同意。再次,我們將廢除此次涉嫌侵害末那工作室權益的測試Demo,撤換掉相關視頻內容,并對事先未征得末那工作室同意即對其原創作品進行三維建模的行為表示誠懇的道歉。”
華彩光影公司了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其為本案支付律師費5000元。華彩光影公司為本案支付公證費1140元。另外,華彩光影公司主張其制作原創模型樣品的價格較高,在2015年為非原創作品制作模型的均價為7-10萬元,并據此主張時光夢幻公司涉案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證明該主張,華彩光影公司提交了其與案外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簽訂的《<全民超神>手辦樣品制作合同》,約定華彩光影公司制作的4款樹脂涂裝樣品,制作費總金額共計25.7萬元。華彩光影公司與案外人北京神奇時代網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簽訂的手辦制作合同,約定其制作一套神奇時代《忘仙》人物手辦,制作費為7萬元。華彩光影公司與案外人深圳市蓋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簽訂雕像定制合同,約定其制作費為9.2萬元。
另,虛擬現實技術(Virtual Reality),簡稱VR,也稱靈境技術、人工環境,是指利用電腦模擬產生一個三維空間的虛擬世界,提供用戶關于視覺、聽覺、觸覺等感官的模擬,讓用戶如同身歷其境一般,可以及時、沒有限制地觀察三度空間內的事物。用戶進行位置移動時,電腦可以立即進行復雜的運算,將精確的三維世界視頻傳回產生臨場感。制作虛擬現實設備中展示的場景時,需要根據策劃案,設定相應的場景概念圖及三視圖,然后再利用三維制作軟件進行三維建模,生成三維模型的場景,再由開發設計的相應計算機程序對此場景進行控制和調度。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著作權權屬聲明、勞動合同書、網頁打印件、《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公證費收據、委托制作合同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華彩光影公司的員工吳狄、徐金鵬、闞世驥、張洋出具的著作權權屬聲明以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確定涉案作品是該四位員工在履行單位職務過程中創作的著作權歸屬于華彩光影公司的職務作品。華彩光影公司有權對涉嫌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提起本案訴訟。時光夢幻公司雖否認華彩光影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但其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證據,故本院對時光夢幻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華彩光影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時光夢幻公司在“淘寶造物節”上展出的虛擬現實設備中有涉案被控侵權的場景,時光夢幻公司對此也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華彩光影公司主張時光夢幻公司在展出的虛擬現實設備中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展覽權的起訴意見不予支持。時光夢幻公司自認其在制作虛擬現實場景小樣時參考了華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從時光夢幻公司在“淘寶造物節”展會上播放的宣傳片中顯示的涉案被訴侵權的VR小樣場景來看,其與華彩光影公司涉案作品雖然在佛語、蠟燭、主體人物的左手及胸腹部肌肉等細節處有一定的差異,但兩者在畫面的主體結構、元素的布置與安排、主體人物姿態和造型、主體人物表情、主體人物服飾等雕塑作品的實質性元素方面基本相同, 其并未形成一個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故可以確認時光夢幻公司在虛擬現實場景的小樣中以及展會上播出的宣傳片顯示的VR場景中使用了華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該使用行為是屬于對涉案作品的改編還是復制,應當對VR場景顯示的效果與涉案作品進行比對,判斷該VR場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還是僅是對涉案作品的原樣復制或者不具有獨創性地稍加改動后進行復制而僅形成了復制件,而不應當從該VR場景產生的技術上進行判斷,不能因為該VR場景是利用了三維技術形成的,且應用于虛擬現實設備中即當然地認為其屬于對涉案作品的改編。一種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屬于復制還是屬于改編與使用作品的技術條件無關。從上述比對來看,涉案VR小樣場景并未形成一個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因此應當認定時光夢幻公司未經許可在虛擬現實場景的小樣中以及展會上播出的宣傳片顯示的VR場景中使用華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侵犯了華彩光影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而非改編權。華彩光影公司應當對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涉案作品屬于署名權歸屬于作者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屬于華彩光影公司的職務作品,華彩光影公司無權主張署名權,故本院對華彩光影公司以時光夢幻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權主張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賠償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考慮到本案并無證據證明時光夢幻公司在展會上展出的虛擬現實設備中有涉案作品,僅是在VR小樣及宣傳片中有涉案作品,該種情形不會對華彩光影公司造成的過高的經濟損失,華彩光影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該種行為對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其提供的制作其他作品的制作費標準與本案也無關聯性,故本院對華彩光影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不予全額支持。本院將綜合考慮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獨創性程度、涉案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夢幻時光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具體賠償數額。華彩光影公司主張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時光夢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刪除涉案所有侵權作品;
二、被告北京時光夢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華彩光影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30 000元;
三、被告北京時光夢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華彩光影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合理費用6140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華彩光影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2元,由原告北京華彩光影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92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時光夢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案件上訴費,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李自柱
審 判 員 譚乃文
審 判 員 崔樹磊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雒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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