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糾紛可以不經行政程序而由法院直接裁決?
商標使用的正當合理、過錯、公平、誠信和混淆5個方面,是判斷構成侵權與否所須考慮的因素。目前,我國對于商標權保護采取的是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經濟生活中,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產生的"傍名牌"糾紛案件時有發生,此類案件中多數系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上述類型的案件進入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后,一方當事人通常會通過行政救濟途徑撤銷對方的注冊商標、商號等,并認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司法權不能代行行政職權。
那么,哪些商標侵權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哪些應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決?
在相關案件中,注冊商標未依法使用,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早在2007前,博內特里公司訴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上海梅蒸公司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上,將自身擁有的"梅蒸"注冊商標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并與"夢特嬌·梅蒸"標識一起使用,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冊商標,故該案不存在涉案商標的授權爭議,無需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
但有知識產權業界人士認為,并非所有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人民法院均不能直接受理。如被告未依法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上述規定所述主要包括以下3種情形:一是被告將自己的注冊商標使用在非商標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二是雖然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但自行改變了商標的外觀特征,包括拆分使用;三是將自己的多個注冊商標不當疊加或組合使用。
前兩種使用事實上可以視為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性質,注冊商標權利人使用了1件未注冊商標。此類糾紛不受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相關批復所規定的限制。后一種使用方式,則是被告雖擁有多件注冊商標,但其將多件注冊商標疊加組合使用,并通過文字處理,弱化或淡化部分文字,突出其他文字,從而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產生沖突,造成混淆。如被告擁有"王宮""朝臣"兩個注冊商標,但其在葡萄酒上豎排并列使用上述兩商標,并淡化"宮""臣"兩字,突出"王""朝"兩字時,便可能與他人在葡萄酒上使用的"王朝"注冊商標產生沖突,從而構成商標侵權。被告組合使用后產生的一個整體標識也可以視為是未注冊商標,從而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所規定的限制。被告雖然使用自己的商標,但實質是一種濫用商標權的使用行為。
注冊商標與其他商業標識之間的權利沖突,應通過司法訴訟解決。如蘇北一酒廠為了拓展市場,其以他人創作的"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像作為白酒商品上的商標進行了申請注冊,此后其生產的白酒銷量大增。隨后,"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像的作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這家酒廠擅自將其美術作品申請注冊為商標并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使用的"水滸一百單八將"圖形商標雖經合法注冊,但在經銷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據此,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像,并賠償原告相應經濟損失。判決生效后,原告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判決書向商評委申請撤銷被告的涉案注冊商標。該案的裁判依據即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原告享有在先權利著作權,應當給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項規定的理由在于,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的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均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范圍。并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會影響權利救濟的效率。因此,在解決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時,應實行司法程序優先原則。
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產生沖突,應通過行政裁決途徑解決。如在原告某糖果廠訴被告某食品廠商標侵權一案中,原告在某固體飼料上注冊了"樂"字商標,后被告在果子晶、果子粉、乳酸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了"桑"字商標,兩商標較為相似。原告糖果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食品廠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應先經行政撤銷程序,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持有的"樂"商標與被告擁有的"桑"商標均為注冊商標,應由當事人首先申請行政裁決部門解決商標權利沖突,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請求處理侵權糾紛。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未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主要是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此類案件適用行政前置程序,當事人應當首先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商標注冊采取全國統一集中授權制度,采取行政前置程序是為了維護此種集中授權體系。發生沖突后,我國現行商標法設置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救濟程序和途徑,規定了注冊商標不當的撤銷程序。在先權利人如認為注冊不當,可到商評委申請撤銷在后商標,然后再到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救濟。另外,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屬于商標行政裁決機構專業范圍,應由商評委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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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哪些商標糾紛可以不經行政程序而由法院直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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