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小豬佩奇”商標為馳名商標,網店因使用不當被判賠償人民幣3萬元
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昨日宣布,“小豬佩奇”商標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判令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萬元。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簡稱“娛樂壹公司”)與被告陳某某、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尋夢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認定“小豬佩奇”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小豬佩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于第9類動畫片、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上,與屬于第11類的燈具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也并非關聯商品,因此,涉案“小豬佩奇”注冊商標在本案中予以保護的前提是該商標須為馳名商標,故有必要對該商標是否馳名作出判定。
法院根據被告陳某某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范圍、后果,“小豬佩奇”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了合理開支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數。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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