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標局淺析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有什么區別
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者獲得使用權的條件,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主要劃分為四個基本類型: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服務商標、商品商標。普通注冊商標和集體注冊商標有什么區別呢?
集體商標的所有者可能是那些由企業組成的協會,也可能是其它實體,包括公立機構或合作社。如同商業商標一樣,集體商標也需要交納續展費才能得以維持。當然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區別如下: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申請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小貼士:
證明商標: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集體商標:又稱“團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如各種行業協會注冊的商標供協會成員使用。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人們表明使用該商標的集體組織成員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具有共同特點。
服務商標: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
商品商標: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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