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的預防措施有哪些?商標搶注的對抗措施有哪些?
有關于商標搶注的一些法律問題,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但它涉及到公司企業個人的相關利益,所以掌握商標搶注的一些法律常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那么,商標搶注的預防措施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對這個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這些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商標搶注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防止商標搶注有三大高招: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御性注冊: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御注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二、商標搶注的對抗措施有哪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注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2、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注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注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制作、發布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志,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盡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盡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三、商標搶注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注冊商標法的規定,則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注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注冊后,后一種注冊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注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注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商標是屬于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為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注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注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此規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為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注冊行為撤銷。
對于采取使用在先做為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于以下幾種目的: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為同樣可以認定為違法。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于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業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通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制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為是出于自我的保護,比如說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現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注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商,但對方都不于注冊,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注冊(該種注冊應是出于善意,否則屬于違法的行為);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后,發現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注冊,為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注冊。這兩種都是屬于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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