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嗎?商標許可轉讓常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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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嗎?
注冊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許可轉讓常見法律問題
Q1、商標轉讓的生效時間?
商標轉讓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但合同生效并不代表受讓人享有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據此,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不僅應當簽訂合法、有效的轉讓合同,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還需要經過商標局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予以核準并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即使受讓人根據合同支付了轉讓價款并實際使用商標,在轉讓未經商標局核準并予以公告前,仍不發生注冊商標轉讓的法律效力。
Q2、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嗎?
自轉讓注冊商標公告之日起,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轉讓合同生效至公告的這段時間,商標權仍屬于轉讓人,受讓人不當然享有訴權,除非轉讓人明確授權受讓人以其自己的名義對商標轉讓期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Q3、一標多賣,商標權屬于誰?
一般屬于已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
如果均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根據商標轉讓協議簽訂的時間先后,受讓人的善意,受讓人已有企業名稱、商標與該轉讓商標的近似性,企業經營范圍與轉讓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重合度等綜合判斷。
Q4、A為商標權人,先與B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后將商標轉讓給C,B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注冊商標許可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嗣后轉讓所打破,類似于“買賣不破租賃”。
但,若A與B之間的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則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C不知情的情況下,C可不受在先的商標許可合同的約束,受讓獲得注冊商標后可收回B的商標許可使用權。此時,B只能追究A的違約責任。
Q5、未注冊商標能否許可他人使用?
我國《商標法》未禁止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和許可,在被許可方明確知悉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不存在欺詐,不影響合同根本目的實現的情況下,可以許可他人使用未注冊商標。
Q6、商標權人A先將商標獨占或排他許可給B,后又將商標獨占或排他許可給C,B是否有權要求C停止使用該商標?
C若明知A與B的商標獨占或排他許可合同未解除,仍與A簽訂商標獨占或排他許可合同,致使兩合同獨占或排他許可期間存在重疊,C并非善意第三人,C不能依據在后合同獲得獨占或排他許可使用權,B有權要求C停止使用該商標。
若A與B的商標獨占或排他許可合同進行了備案,備案后會公示,法律上因此推定第三人知曉備案的內容,C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
若A與B的商標獨占或排他許可合同未進行備案, B必須舉證證明C非善意第三人,若B無法證明,未備案的在先被許可人B不可以要求C停止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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