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注冊“古北水鎮”商標,北京一企業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位于密云區的古北水鎮作為每年接待百萬名游客的景區,為人們所熟知。記者9月19日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惡意注冊“古北水鎮”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告被判向古北水鎮公司賠償31萬余元。
據了解,原告北京古北水鎮旅游有限公司(簡稱古北水鎮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區注冊成立,專為運營古北水鎮景區設立。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壕公司)則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冊在密云區,成立之時營業范圍包括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等,后變更登記去除此項服務。
古北水鎮公司認為,小壕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導致古北水鎮公司正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商標受到阻礙,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壕公司行為侵害了古北水鎮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小壕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中,小壕公司主張,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無惡意,其正當維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小壕公司并未實際使用兩個商標,其涉案行為不會給古北水鎮公司造成實質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古北水鎮公司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認定,小壕公司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法院認為,小壕公司知曉其申請注冊涉案“古北水鎮”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卻還是取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小壕公司在發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其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小壕公司的涉案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古北水鎮公司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小壕公司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于因前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小壕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古北水鎮公司經濟損失280000元及合理支出35000元,并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認定在商標注冊人取得的注冊商標權利基礎本身存在重大權利瑕疵,且其在獲得該注冊商標后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濫用該商標權的情況下,即使其已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亦不能改變其行為性質的不正當性。”法官表示,此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已不是商標法意圖保護的商標,而是淪為與商標法保護的商標背道而馳的圈地符號;商標注冊人行使其已經“異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種種表現形態,背離商標法的立法目標和制度目的,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和保護秩序,損害社會經濟和競爭秩序,應依法堅決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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