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業老板因糾紛被他人注冊成“殯葬用品”商標
10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開展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溫州一案例入選。溫州民營企業眾多,通過典型案例可以凸顯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為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提供法律支持。
案件發生在溫州平陽,被告陳某與原告謝某兩人早年曾有過經濟糾紛。2014年至2022年,陳某申請注冊了大量與謝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個體工商戶字號,所涉商品類別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原告謝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較高知名度。謝某認為陳某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嚴重損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會評價降低,遂訴至平陽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將謝某名字與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或服務相關聯,具有特定的不當含義,亦容易讓相關公眾認為上述注冊商標及字號與謝某存在特定聯系。陳某該行為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系基于不當目的針對謝某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有違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陳某立即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并公開聲明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法相關發言人認為,隨著社會發展的多元化,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方式呈現多樣化、隱蔽化,表現為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而實質上違反誠實守信、公平正義、公序良俗,對這類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通過溫州這個案例,依法懲治了侵權行為,維護了民營企業家人格權益,有利于引導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營造關心尊重民營企業家的良好社會氛圍。
平陽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楊隆隆對本案進行了解析:本案通過對陳某惡意行使商標權的否定性評價,明確了人格貶損是客觀事實和主觀感受的有機結合。陳某的行為使謝某主觀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觀方面的尊重感都受到貶損,因此可以判定為侵害人格權。本案的判決可以作為今后類似現象的參考,加強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司法保護,及時制止侵害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名譽權等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對于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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