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電視臺不構成商標侵權 《非誠勿擾》節目名稱可以繼續使用!
《非誠勿擾》節目名稱可以繼續使用!12月30日上午9點3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徐春建敲響法槌,金阿歡狀告江蘇電視臺《非誠勿擾》欄目商標侵權案公開宣判。再審法院認為,涉訴商標用于不同的服務類別,不會產生混淆誤認,江蘇電視臺不構成侵權。法庭宣判: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案件受理費由金阿歡承擔。
節目名稱是否商標性使用?
江蘇衛視方認為,綜藝節目的內容五花八門,非誠勿擾是一個欄目名稱,用來說明節目的內容是什么,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雖然國內有些電視臺會把欄目名稱注冊為商標,但正是為防止未經允許的企業擅自使用或惡意搶注,電視臺不得不進行防御性的注冊。在本案中,只有江蘇衛視的臺標與珍愛網的LO G O才是商標。
不過,金阿歡一方認為,直接表示節目內容的描述性內容,比如“新聞“、”體壇”,這樣的名稱缺乏顯著性,因而不能成為商標。而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本身就提供了一種服務,這種服務的標識正是欄目名稱,應屬商標性使用。
法院認為,相關標識具有節目屬性,不能排除其作為商標的可能性,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關鍵在于是否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從本案情況來看,江蘇衛視對“非誠勿擾”的標識并非僅僅描述性使用,而是大量在官網、商業活動中使用。江蘇衛視認為只是節目名稱的說法不成立。
金阿歡商標權是否受侵害?
金阿歡一方認為,如今人們看到“非誠勿擾”四個字,首先會想到江蘇衛視的欄目,這種印象留在公眾記憶中,客觀上已經淹沒了金阿歡的商標,使得權利與權利人產生割裂。甚至別人看到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婚介服務,還會認為金阿歡是在搭江蘇衛視的順風車,這正是對他商標權的侵害。
江蘇衛視方認為,“非誠勿擾”作為公眾熟知的詞匯,高度概括了欄目的特點,命名方式符合廣電行業慣例,便于觀眾識別節目內容,屬于合理使用。江蘇衛視的代理律師表示,金阿歡錯誤地把節目中某個片段、宣傳語和自己從事的婚介服務進行比對,其實綜合考慮服務的內容、目的、方式和對象,兩個服務并不類似,不會影響金阿歡對這一商標的使用。
法院認為,江蘇經過對節目標識的長期宣傳使用,已經使得社會公眾將“非誠勿擾”與節目產生聯系,正是典型在電視節目上的使用行為。作為一檔相親交友的文娛節目,旨在提供娛樂消遣,憑收視率獲得廣告收入,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觀眾。
而婚介服務是為特定對象提供中介服務,促進婚戀配對來獲取收入,所以,兩者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上都區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夠區分電視節目與中介服務,兩者不構成相同服務或類似服務。雖然江蘇衛視的節目標識與金阿歡的商標,在客觀要素上相近似,但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混淆,不構成對金阿歡的侵權。
事件回顧
申請注冊 2009年2月,電影《非誠勿擾》上映不久,溫州人金阿歡向國家商標總局提出申請“非誠勿擾”文字商標。2010年9月,金阿歡獲注冊證。
節目開播 2010年1月,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旗下的《非誠勿擾》電視欄目開播,很快成為國內極有影響的節目。
提起訴訟 2013年,金阿歡委托律師向南山區法院起訴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對方停止對“非誠勿擾”商標的侵權。
一審 2014年,南山區法院認為《非誠勿擾》電視節目雖然與婚戀交友有關,但終究是電視節目,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兩者不存在特定聯系,不容易造成公眾混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金阿歡的訴訟請求。
二審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江蘇衛視應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
再審 江蘇衛視與珍愛網不服二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5月13日,省高院裁定提審本案。
終審宣判 2016年12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金阿歡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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