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識別功能 不止于表面
【案例】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會遭遇這樣的情境:有人將購入的商品進行某種程度的改動后進行二次銷售,比如購入A品牌手機的外殼,同時收購二手的A品牌手機,然后將二手手機的外殼更換成新外殼后以A品牌新機的名義對外出售;又如大量收購B品牌的酒瓶后自行灌裝該品牌旗下低檔次的酒,然后以同品牌旗下高檔次酒的名義對外出售。
這兩種行為給人直觀的印象都是行為人獲得了不當利益,并侵犯了商標權人的某種權益,但深究下去,卻會猶豫不決:行為人究竟是構成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如果是商標侵權,上述兩種行為都使用了原來的商標,并沒有改變商品來源。那么,這是否意味著這些行為不能訴諸于商標法來進行規制呢?
【中北解析】商標的主要作用就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通過商標向消費者明示該商品(或服務)與生產者存在的事實關系。但人們對這種關系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而沒有注意到商標所標識的更深層次內容。
對于上述第一個案例來說,在普通消費者的眼中,A品牌手機外殼上的商標所標識的內容就包括:1.外殼和機體來自于A公司;2.外殼與機體的組裝是由A公司或其授權的企業完成。從表面分析,A品牌的外殼配上A品牌的手機后出售,并未損害品牌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這種想法只考慮到商標所標識的第一層信息;但從更深層次看,商標的標識作用也是涵蓋到商品生產者附加在商品背后的隱形服務的,即上述反映第二層的信息。行為人的擅自組裝行為改變了商品組裝的真實來源,也就是說,將原本只表明外殼來源的A商標在實際效果上擴展到了整部手機和組裝行為。
上述第二個案例也是同樣的道理,所以說用改裝的方式將原商標使用在原商品上后進行二次銷售的行為也是使消費者產生了商品來源誤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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