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駁回是否意味著該商標不能注冊成功?
隨著量的與日俱增,商標駁回也成為過程比較常見的現象。那么是不是被駁回的商標就一定不能注冊成商標呢?其實不然,被駁回的商標可以根據被駁回的理由進行商標駁回復審,如果證據充足,成功的幾率還是很大的。下面和一品標局網一起來了解下關于商標駁回的相關內容。
根據商標被駁回的理由,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商標駁回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所謂商標被駁回的絕對理由,是指商標申請違反了商標法中禁止注冊的情形或者商標申請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顯著性條件,商標局因此而做出的駁回;
1、《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關于國家標志、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等標志,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及存在擴大宣傳和產生不良影響的,有關縣級以上地名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2、《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僅有本商品的圖形,僅有本商品的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數量及其它特點的;缺乏識別顯著性的;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便于公眾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注意:這里的經過使用,便于公眾識別的,商標審查人員根本無法了解到,也無從了解。只能通過申請駁回復審,遞交所有使用證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材料依法做出公正決定)
3、《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三維標志申請的,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
4、《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已在中國申請注冊或未在中國申請注冊保護的馳名商標,容易給他人造成誤認,不便于識別的。
5、《巴黎公約》也做了禁止性規定:性質具有侵犯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中第三人既得權的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完全是用在商業中表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生產日期的符號、標記所組成的商標,以及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現代語言或正當商務實踐中慣用的符號標記所組成的商標;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騙公眾性質的商標。(注意:這一點應正確的理解為,其商標本身就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有關公共秩序的,而不是說僅僅因為一個商標不符合商標立法的某一項規定即認為該商標違反公共秩序。)另外,公約又規定,對于上述禁止性規定,必須考慮到一切實際情況,特別是商標已使用期間的長短。
商標被駁回的相對理由:
1、同一類別相同商標的;
2、同一類別近似商標的;
3、同一類別中商標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類別卻是保護同一種商品的;
5、不同類別卻是保護類似商品的;
6、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申請日期在后的;
如果商標被駁回的理由是相對理由,我們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之規定,如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駁回復審注意以下幾點:
1、復審申請法定時間期限只有15天,猶豫不得,想要商標就立即行動;盡快的準備復審材料。
2、復審部門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而不是審查時期的商標審查部門;
3、復審是一次為自己爭取權利的行政救濟措施,而不是駁回就死路一條;
4、復審是當事人自愿行為,可以主張復審,也可以放棄復審;主張復審,可能會獲得初審公告;放棄復審,永遠沒有獲得初審公告的機會;
5、復審須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材料、《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其他文書,目前不支持口述,電子文檔,錄音資料等形式;
6、復審的主體資格必須限于申請注冊人;
7、復審必須有具體的復審請求和事實依據;
8、復審必須依法繳納復審費用;
9、申請注冊人無力提出復審的,可以委托代理組織;
一品標局網提醒您:商標在注冊之前應當經過專業的查詢,盡量降低被駁回的可能性,縱然審查之后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企業,只要不是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止性條款,可對商標駁回的理由進行分析,適當的進行商標駁回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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