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便享有商標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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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山東化氏魚具有限公司(下稱化氏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與寧波羥祐漁具公司(下稱羥祐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合同,購買第6972703號“龍紋”商標(下稱涉案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在釣魚竿、釣具、釣魚鉤等第28類商品上。
化氏公司認為,深圳市拓森漁具有限公司(下稱拓森公司)在天貓商鋪上出售的“龍紋鯉魚竿”上,使用的“龍紋”標識與其“龍紋”商標相近似,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據此,化氏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拓森公司訴至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拓森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
化氏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顯示商標注冊人為羥祐公司的商標注冊證書、化氏公司與羥祐公司就涉案商標簽訂的轉讓合同、知識產權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維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等,用以證明化氏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專用權與獨占許可使用權。
拓森公司主張,其在網店銷售的產品中明確標注了“咖迪”商標,而且“龍紋鯉”是商品的通用名稱,被控侵權商品使用“龍紋鯉”不是商標性使用。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化氏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涉案商標享有專用權或獨占許可使用權,遂對化氏公司關于拓森公司侵犯其“龍紋”商標權的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化氏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化氏公司與羥祐公司均未提起上訴,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件評析
本文就該案涉及的商標權屬問題進行評析。
第一,商標轉讓合同是否可證明商標權屬。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該案中,僅有商標轉讓合同,未提供證據證明轉讓注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公告的時間,該商標轉讓合同不能證明商標權屬。
第二,商標許可合同復印件和維權授權書復印件是否可證明商標權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該案中,原告未提供知識產權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及授權書原件,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羥祐公司所簽訂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已經在商標局備案,根據上述相關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予以采信,不能證明其為涉案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其關于通過和涉案商標專用權人簽訂知識產權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其可以自己名義起訴的主張證據不足。
第三,未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案中,即使存在化氏公司所主張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但因化氏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獨占許可合同已在商標局備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該案可以看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后,務必及時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同時,商標維權時商標權屬證據至關重要,作為原告方務必確保權屬證據確鑿;被告方進行抗辯的第一要點,就是判斷原告是否是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此外,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應及時向商標局備案,以便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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