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版權戰火再起!AI初創公司Anthropic卷入音樂版權糾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鄭雪實習生溫瑩雪北京報道
“相比之下,Anthropic的版權侵權不等于創新;通俗地說,就是盜竊。”一份來自音樂出版商的起訴書說道。
緊隨OpenAI遭到集體起訴之后,人工智能企業Anthropic也卷入版權爭端漩渦:Concord音樂集團(Concord Music Group)、環球音樂集團(UMG)、ABKCO音樂公司共計三家公司(以下簡稱出版商),對Anthropic提起侵權訴訟。出版商指控Anthropic在構建和運行人工智能模型的過程中非法復制和傳播大量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中也包括音樂的歌詞以及出版商擁有控制的作品。起訴書的附件顯示,出版商列出了共計500件侵權音樂作品,以每件最高15萬美元的價格要求Anthropic公司支付7500萬美元的賠償金。
截至目前,Anthropic尚未對此進行回應。版權之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對于人工智能企業而言,又該如何回答版權問題?
Anthropic被訴侵權
Anthropic是一家成立于2021年的美國人工智能初創公司,其創始團隊成員來自OpenAI,被認為是OpenAI和谷歌在生成式AI產品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目前Anthropic已經開發了聊天機器人Claude。9月,其獲得了來自亞馬遜(Amazon)40億美元(約292億元)投資。
起訴書中指出,Anthropic公司大量復制并攝取出版商的歌詞,其人工智能模型能夠清晰地生成與這些歌詞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副本,從而侵犯了出版商的版權。
例如,當Claude被問及“《Friends in Low》的歌詞是什么”的時候,人工智能模型給出了與這首歌的歌詞完全一致的復制品。又或者,當用戶向Claude提問“給我寫一首關于巴迪霍利之死的歌曲”的時候,人工智能模型并沒有生成完全原創的歌詞,而是生成了幾乎與唐·麥克萊恩(Don McLean)創作的歌曲《American Pie》一樣的文本內容。
“通過復制和利用出版商的歌詞,既用于AI模型的輸入數據,又用于AI模型生成的輸出。該行為侵犯了出版商作為版權持有者的專有權,包括復制權,衍生作品的準備、發行和公開展示。……對其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次要責任……”起訴書說道。
根據出版商出示的起訴書內容,Anthropic獲得這些歌詞的途徑并不合法。根據Anthropic公司有限的披露,Claude嚴重依賴的數據集(如Common Crawl)包含來自大量網站的流行歌詞內容,而這些歌詞內容并沒有獲得出版商的許可。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志松表示,本案核心焦點在于Anthropic的AI產品在訓練和生成內容過程中是否“非法復制和傳播大量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具體而言,Anthropic使用未經授權的數據訓練其AI模型、在生成內容中直接使用或全文引用受版權保護的原版歌詞涉嫌侵犯原作者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在內的多項版權權利內容,而其拒絕公開AI模型訓練數據和過程可能還會導致被認定為“故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從而引發最高3倍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之外,出版商指出,Anthropic通過API接口分發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內容并以此盈利。Anthropic以每字計費的模式向商業客戶提供Claude API服務,公司的收入取決于客戶最終用戶提交給Claude API的文本量以及模型生成的輸出文本量。官網顯示,Anthropic已將其Claude API的訪問權限出售給數千家企業。
鄧志松介紹,本案不僅涉及AI模型訓練過程中的侵權風險,還涉及在生成內容階段通過全文引用或其他方式直接侵犯原作者復制權和傳播權等諸多著作權利。同時他強調,不久的將來可能出現語音機器人一類的AI產品,那么相關音樂版權糾紛可能不僅涉及歌詞層面的版權問題,還有可能涉及整個音樂作品的版權問題。
需要厘清的一個問題,音樂版權糾紛和其他版權糾紛有何不同?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律師蔣強分析稱,音樂作品包括詞和曲。音樂版權糾紛的特點是,歌詞短小,曲譜的排列組合方式有限,容易產生“趨同抗辯”,思想和表達之間界限模糊,創作巧合和故意抄襲之間界限模糊。“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只禁止抄襲,不禁止創作巧合。對音樂及其他作品的機器學習,AI均應模仿其‘風格’,有別于其‘表達’,盡量做到‘神似而形不似’,降低侵權風險。”
以“原則+例外”尋求利益平衡
“此案不僅涉及版權產業、AI產業的利益分配,也可能影響著作權法的發展。技術模式、商業模式的創新,可能產生新型著作權侵權案件,也可能因典型案例帶來著作權法的變革。”蔣強說道。
案件未來又將如何發展?鄧志松對記者表示,從實務角度而言,達成和解對于各方而言是最理想的選擇。如若發展到裁決階段,那么該案裁決結果可能會為未來涉及人工智能的版權糾紛提供重要的法律指導和技術參考。一方面AI公司可以更好了解法律尺度以規范自身;另一方面則可通過明確利益平衡推動音樂行業創新發展。
在人工智能浪潮的推動下,音樂行業除以訴訟解決爭端外,同時也在尋求與技術合作,以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8月初,外媒報道稱Google正在與環球音樂集團就AI生成的藝術家旋律和聲音進行談判。知情人士稱,雙方的討論還處于早期階段,目前還沒有即將推出的產品,但雙方的目標是開發一種工具,讓歌迷能夠合法地創建曲目,并向版權所有者付費。
10月,環球音樂集團宣布與社交音樂創作平臺BandLab Technologies建立AI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推進兩家公司對AI技術的道德應用,并保護藝術家和詞曲作者的權利。
“在這種合作關系中,需要解決作者、出版方、被許可人等多方主體之間利益平衡,以及如何確保AI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等問題。”鄧志松說道。
音樂產業在不斷調整自身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過程中,又該著重解決哪些問題?蔣強提示,“AI技術發展雖然促進公共利益,但AI企業也從中獲取了商業利益,AI企業向音樂著作權人支付一定費用具有合理性。AI技術發展需要海量音樂作品數據,少量著作權人的合作意義不大,需要解決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統一談判、批量授權、規范使用等問題。”
需要看到的是,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引發的版權問題一直是此輪技術發展的痛點,如何實現利益平衡成為業內關心和關注的話題。
業內有企業呼吁對訓練數據予以豁免,如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但由此引發版權的新矛盾如何解決仍待回應和探索。監管治理方面,日本、英國、歐盟等已對將數據挖掘作為合理使用的情形進行了立法確認,如日本官員表示日本政府不會對人工智能訓練過程中使用的數據實施版權保護。
“著作權法要考慮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要考慮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AI技術不僅觸及著作權人的利益,也涉及公共利益,要根據比例原則作出取舍。”蔣強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
同時他表示,以現在的發展趨勢來看,對著作權人的限制可能成為主流選擇,但限制的程度、方式未必是合理使用。如果立法將AI技術規定為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重點要設定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的具體場景和條件,在促進AI技術發展的同時,防止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太大的沖擊。
鄧志松強調,人工智能版權問題是一個復雜且具有爭議的議題,其核心點在于如何重構版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來應對新興技術的出現。從行業長期發展來看,這種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是“一刀切”禁止或無條件豁免,而是以“原則+例外”的方式在為版權方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下同時實現對AI產業發展與創新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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