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三人獲刑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告人陳某、白某、李某三人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罰金。對被告人陳某和李某持有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依法予以沒收,對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共五十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芷江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被告人陳某、白某在福建省莆田市以做服裝生意為掩護,私下則在進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銷售,主要涉及耐克、adidas、始祖鳥、匡威、MLB、斐樂等品牌。二人收到客戶訂單后,便先到莆田市的路邊攤低價收購商品,再將商品郵寄給客戶,以賺取非法利益。原本做著合法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為了賺快錢,便從被告人陳某、白某等人處低價購進假冒的耐克、adidas、始祖鳥、匡威、MLB品牌商品在自家店內銷售,而且李某還批發貨物給胡某(另案處理),由胡某在湖南省芷江縣城內銷售。
2023年12月,被告人李某、陳某、白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事東窗事發,三人陸續被芷江縣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民警從李某和陳某經營的店鋪及倉庫內查獲一批耐克、adidas、始祖鳥、MLB等品牌的褲子、襪子、帽子等商品。經鑒定,上述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統計,2018年至2023年12月,陳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額達人民幣95萬元,獲利人民幣20萬元;白某銷售額為70萬元,獲利18萬元;李某銷售額為50萬元,獲利12萬元。案發后,陳某、白某、李某已分別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白某、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且銷售數額巨大,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經綜合考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作為賣家,要通過合法渠道采購正品,在取得注冊商標的銷售許可和授權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作為買家,購買商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切勿貪圖便宜便購買沒有質量保障的假冒偽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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