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著作權碰上商標權 “打擦邊球”孰是孰非?
在銷售的商品上,印制與知名運動品牌近似的美術圖案,打打擦邊球,是否構成侵權呢?近日,渝中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商標權糾紛。
2021年,重慶一家公司在市版權局將紅星Logo登記為美術作品。次日,公司就把這一美術作品授權給鄒某某使用。隨后,鄒某某在某電商平臺的店鋪出售一款運動鞋,使用了這個美術作品作為標識,整體為紅色,里面有橢圓形鏤空。運動品牌鴻星爾克公司認為,鄒某某出售的這款運動鞋,容易讓公眾認為,這個商品來源于鴻星爾克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向渝中區法院提起訴訟。鄒某某則表示,自己擁有紅星logo的著作權,不構成侵權。
法官表示,當著作權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一是看權利產生的先后順序,通常保護在先權利人;二是堅持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對于“碰瓷”、“搭便車”等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也不利于商事主體自身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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