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賭博機上驚現“捕魚達人”,引發商標異議
一品標局獲悉近日,非法的賭博機上的“捕魚達人”商標異議事件引發民眾熱議。之所以被商標異議,商標異議提出者現以侵犯商標使用在先權利為由,要求撤銷商標。這個商標是在“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更新”等商品上的標識“捕魚達人”。問題的核心焦點在于:“捕魚達人”的商標標識可否用于阻卻在后商標的申請。大掌柜認為,即使非法商品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仍不能賦予其合法的商譽,所附標識不具有合法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他人在類似的合法商品上申請與“非法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可能產生欺騙或誤導的,仍然不能被批準注冊。基于商標注冊的“欺騙性”條款,“非法標識”仍可能阻卻在后類似的商標注冊。雖說,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非法標識”的影響力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商品的違法而產生對社會公眾的吸引力。因為這種違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商標法的目的顯然不是鼓勵人去生產違法商品,獲得該“商譽”上利益。如果承認行為人可以通過銷售非法商品獲得商標權,那么行為人完全可以通過許可或同意他人在近似的合法商品(如合法的麻將機)上申請或使用與“非法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來獲得利益,這顯然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但是,他人在合法的近似商品上申請相同或近似的“非法標識”,仍然可能由于引起公眾的混淆而不應被允許商標注冊。相關的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該合法商品具有非法功能,他人使用“非法標識”可能基于這種消費者的誤導而獲得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將生產、銷售毒品的“非法標識”使用在合法的藥品上,相關消費者誤以為該藥品具有毒品的功效,而購買該藥品。國外似乎不存在與“捕魚達人”商標異議的案例,這可能因為在我國的非法商品在國外并非絕對的禁止流通品,如賭博、槍支和大麻在美國都有一定的合法市場。因此“捕魚達人”商標異議可能是在我國所特有的情況。一品標局產權顧問認為,大麻上的標識不能在美國獲得聯邦注冊,因此推導出“非法標識”不具有商標權。該觀點無法證明“非法標識”不具有商標權。大麻上使用的標識不能獲得聯邦注冊,并不代表在大麻上使用的商標不具有權利,大麻上使用的標識仍然能基于“仿冒原則”作為非注冊商標獲得保護,甚至可能被注冊為某些州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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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非法賭博機上驚現“捕魚達人”,引發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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