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寶馬”復制使用近似標識 三被告被判賠300萬元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原告寶馬股份公司與被告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德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周某侵害寶馬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周某作為唯一自然人股東和董事,設立“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英文為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在字號中使用了“寶馬”和“BMW”。2010年6月,該公司變更為現名即德馬國際控股。
自2008年起,德馬公司和周某就通過購買、注冊“BMN”等商標,授權創佳公司使用的方式,與創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體系。德馬公司和創佳公司在已獲得注冊商標的基礎上,通過延伸注冊、變換圖形結構、增加色塊或者著色的方式,將標識逐步向原告的注冊商標靠攏,并且將其配合德國寶馬集團、德國寶馬等文字組合使用。
寶馬公司認為,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又對原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創佳公司辯稱,其已合法取得德馬公司的相關商標授權,并依法授權第三方使用,現第三方使用行為超出創佳公司的授權范圍,與創佳公司無關。周某辯稱,其注冊的商標與原告對應的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害。
上海知產法院根據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馳名程度及其顯著性,三被告實施本案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涉案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所涉地域廣泛、侵權規模極大、侵權商品涉及民生商品等情況綜合考慮,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法官說法
寶馬公司的三個商標屬于馳名商標;三被告明知此情,仍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體系,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侵權標識,并授權BMN的經銷商使用,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具體表現在,其復制并使用原告“寶馬”馳名商標,使用并授權BMN銷售商使用“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復制、摹仿原告已在中國注冊的“寶馬”“BMW”和圖形馳名商標,注冊類似商標,自行并授權BMN銷售商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超出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標識范圍,自行授權BMN銷售商以與原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變形或陰陽紋等形式,在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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