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冰”假冒注冊商標 涉事人被處罰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河水”牌防塵帽、銘牌及標帖使用在自家生產的“河冰”牌油缸上,假冒“河水”牌油缸銷售,涉案金額達20余萬元。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理了該起假冒、銷售商品的案件,韓某、儲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分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16萬元。孟某犯銷售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
韓某、儲某均系安徽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人員,該公司生產和銷售“河冰”牌自卸汽車油缸,韓某系銷售部門負責人。 2015年1月,韓某先將5根“河冰”牌油缸銷售給浙江省杭州市某汽配城汽配部翁某,后將揚州河水液壓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河水”牌油缸防塵帽、銘牌及標帖等貼在自家生產的油缸上,郵寄給翁某。
同年2月,儲某按照韓某提出的銷售方式,將韓某提供假冒的“河水”牌油缸防塵帽、銘牌及標帖,貼在自家生產的“河冰”牌油缸上銷售給孟某。孟某在承接宣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50輛自卸半掛車業務時,將14根假冒的“河水”牌油缸安裝在半掛車上,整車銷售給宣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經鑒定,這14根假冒的“河水”牌油缸,價值25.2萬元。同年11月,孟某賠償了宣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5.2萬元。
宣州區法院審理認為,韓某、儲某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罪;孟某明知是的商品而進行銷售,非法經營數額為25.2萬元,數額巨大,構成銷售的商品罪,綜合3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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