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立體商標的顯著性問題
立體商標即三維商標,是以立體標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實體包裝物以立體形象呈現的商標。
立體商標是指具有長、寬、高3個維度,能使相關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的商標。
一般而言,根據表現形式不同,立體商標大致可以分成3種形式:第一,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無直接關聯且與之在物理形態上可以自由分離的裝飾性立體外形,如麥當勞的金色拱門標志、米其林的“輪胎人”形象、派克筆的專用筆托;第二,商品本身構成的立體外形,如動物餅干本身所體現的動物形狀;第三,商品包裝物本身的立體外形,如可口可樂的流線型瓶身。其中,對于后兩類立體商標的注冊,在顯著性上具有特別的要求。對后兩種立體商標而言,僅僅商標形狀具有獨特性是不夠的。即使這種立體標識在表現形式上與同類商品本身的外形或通常的包裝物具有顯而易見的不同,也不意味其同時具備商標的顯著性。這一點顯然與傳統的二維平面商標有所不同,對于平面商標,只要圖文構成具備獨特性,同時也意味著它可以區分商品來源。
換言之,消費者很容易將商品或包裝上獨特的圖文組合看成是標示商品來源的商標,卻一般不會注意到商品本身的形狀或者包裝的造型也在悄然發揮同樣的功能。因此,顯著性并不僅僅意味著符號的獨特,判斷顯著性必須把符號和商品結合起來,即相關公眾一看到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一個標識是否馬上就能意識到該標識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否則,即使形式上滿足商標一般的要求也不能獲得商標注冊。
遵循同樣的判斷邏輯,在三維立體商標的情形下,對于商品本身構成的立體外形與商品包裝物本身的立體外形而言,除非經過長期使用獲得指明來源的效果,否則消費者難以知道這種商品或者包裝物的外形是商標形式而不僅僅承擔著美觀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商品本身構成的立體外形與商品包裝物本身的立體外形即使設計獨特,由于客觀上難以向消費者指明商品來源,從而也無法形成固有顯著性。因此,以商品容器外形作為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要求該容器外形應當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而且顯著特征的有無并不是因為容器本身設計的獨特,而是因為這種設計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不同來源的作用。如果商品的容器本身雖能夠與其他同種商品的容器相區別,但是不能從其本身識別該商品的提供者,則只有在該容器經使用能夠讓相關公眾識別其來源后才具有顯著性特征。
從世界范圍來看,立體商標顯著性的認定也較二維平面商標要困難的多,原因仍然在于消費者不習慣將商品或包裝的形狀設計當作識別來源的標志,而只是把它當作商品或者包裝的形狀設計本身而已。因此,已注冊的立體商標大多是經由大量使用取得后天識別性才獲準注冊的,而僅憑固有顯著性獲準注冊的非常少見。歐美國家對于商品立體外形申請商標的處理一般采用反向推定的做法,即原則上推定此類標志不具有固有顯著性而予以駁回,除非申請人能提供該商品外形經過市場使用已經獲得了顯著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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