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體商標?立體商標也能侵權?
商標還有一種形式是立體商標,可是也別以為立體商標就比平面商標簡單——
一、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蜂產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蜂產品銷售。其于2007年10月向商標局申請在第30類“蜂蜜;食用蜂膠(蜂膠);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非醫(yī)用營養(yǎng)膏;咖啡;茶;糕點;糖;含淀粉食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上注冊小熊立體商標。
2010年2月,該第6310857號注冊商標被核準注冊。
自2009年至今,A公司在其生產的蜂蜜上持續(xù)使用該立體商標。2009年下半年,A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B公司在相同的蜂蜜商品上使用了與該立體商標近似的商標,使消費者對兩者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了A公司的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3.4萬元,在《揚子晚報》、《現(xiàn)代快報》上登載聲明,消除影響,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B公司辯稱:
其并未將小熊形象的包裝瓶作為商標使用,只是作為商品的包裝使用;
其使用在涉案商品上的小熊形象包裝瓶與涉案注冊商標有明顯區(qū)別,不構成近似;
其在涉案商品上已明確標注了B公司自己的注冊商標和詳細的企業(yè)信息,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二、法院認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比傳統(tǒng)商標的產生過程,立體商標有很大的不同。對于一部分立體商標而言,其本身就是用來包裝產品的,或者是該產品的外形。
涉案立體商標的外部表現(xiàn)形狀是小熊的瓶形,本身是商品容器的立體形狀;被控侵權商品的包裝也是小熊瓶形,但由于該商品容器與蜂蜜本身難以分離,市場上通常是將蜂蜜裝人容器內,并在容器上貼附文字商標等標簽。
盡管被控侵權商品使用小熊瓶形是為了包裝蜂蜜,但由于小熊瓶形屬于非常用包裝,其獨特的形狀具有顯著特征,消費者逐漸會將該產品外包裝、外形與特定廠家生產的產品聯(lián)系起來,故該形狀已經起到區(qū)別、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
本案中,涉案立體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蜂蜜等,而B公司將被控侵權的外包裝亦用于洋槐蜜上,屬于同一種商品;涉案立體商標為呈坐立狀的小熊瓶形,瓶蓋呈禮帽形狀,小熊的兩臂向前彎曲下垂,置于身體兩側,小熊的兩腿前伸。相對于其他盛放蜂蜜的普通容器來說,小熊瓶形的整體立體形狀非常獨特,屬于組合商標中三維標志顯著的情形,因此在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重點比對涉案商標的三維標志本身。
B公司與A公司皆為住所地在南京的蜂產品生產企業(yè),其銷售渠道和銷售區(qū)域存在重合性,兩者生產、銷售的商品又系同一種商品,實際生活中,兩者的商品往往會陳列在同一貨架上。涉案商品蜂蜜系一種大眾化食品,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不會施以過多的注意,作出購買決定時也不會太多考慮,當在同一種商品上看到近似的包裝時,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三、判決結果:
一、B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A公司第631085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二、B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6萬元整。
四、法條依據(jù):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最高法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五、本案思考:
立體商標又稱為三維標志商標,是指僅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它要素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它可以表現(xiàn)為商品自身的三維形狀、商品包裝或容器的三維形狀或者其他三維標志。申請人在申請注冊立體商標時必須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否則視為平面商標。
通過上訴案例思考,由于我國當前法律實踐中關于立體商標侵權案例較少,商標法與司法解釋對于立體商標多為原則性、概念性描述,缺乏具體法律規(guī)定,因此,立體商標侵權判定屬于商標侵權審判領域中的新型問題與難點問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對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立體商標侵權判定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包含了四個方面內容,禁用條款審查、功能性審查、顯著性審查與近似性審查。在近似審查方面,除了立體商標之間相同或近似的審查,還包括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間相同或近似的審查。對于前者,《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guī)定了如下三種情形構成立體商標相同或近似:
1.兩商標均由單一的三維標志構成,兩商標的三維標志的結構、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2.兩商標均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組合而成,兩商標的三維標志或者其他平面要素對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3.兩商標均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組合而成,兩商標的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但具有顯著特征的平面要素區(qū)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可見,立體商標近似判斷包含三維標志顯著和三維標志不顯著但其他標志顯著兩種情形。本案例小熊立體商標便屬于第一種情形,此時的近似判斷標準適用上述1.判斷方法,因而構成商標近似。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對于包裝混淆行為同樣進行了規(guī)制。
參考案例:(2013)蘇知民終字第0038號,南京老山營養(yǎng)保健品有限公司與南京九峰堂蜂產品有限公司侵害 南商標權糾紛上訴案——立體商標的保護范圍及近似判斷規(guī)則
——中合國際訴訟維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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