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賊地道」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18947270號“賊地道”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75606號
申請人:郭曉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8947270號“賊地道”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自己的顯著性特征,體現著自己的獨特性和新穎性。申請商標是以獨特的方式設計而成,其用于指定的服務項目上,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且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足以起到區分申請商標的提供主體,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商標的注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賊地道”構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玲
孫侃華
翟晶晶
2017年06月23日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于「賊地道」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