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訴訟?一個商標行政確權案件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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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年為了加入WTO,我們也做了不少妥協,其中之一就是貫徹了司法最終裁決的“普世制度”,比如商標確權案件中,法院對商標局的行政裁決有最終審查權。
然而,行政訴訟法的“現實國情”,司法審查只能就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進行審查?;谛姓V訟合法性審查的基本原則,司法權無權變更行政權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即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裁決違法,也只能撤銷其裁決,由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裁決。
于是,就產生一個商標行政確權案件的怪胎——循環訴訟。也就是說,對于重新作出的行政裁決,行政裁決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再次就行政裁決提起訴訟,法院就要再次司法審查。
據統計,自從2005年8月出現第一起循環訴訟,到目前為止已經有十多件。
循環訴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性,讓“終審不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浪費司法資源,為惡意當事人不正當競爭行為創造機會。
問題是,應如何辨別循環訴訟,以及如何應對循環訴訟?
如何辨別循環訴訟
不得不承認,當前很多行政裁決文書極其不規范,裁決理由簡單、粗暴,條文引用缺乏說理。這既有行政案件裁決量過大的原因,也有行政機關審查人員法律素養相對不高的因素。
這就產生了所謂的真假循環訴訟問題。在此,暫舉兩種典型情形。
第一種最為常見,原始行政裁決書經常會作出類似這樣的認定:“在違反原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情況下,已無根據第十三條認定馳名商標之必要,亦不再依據三十一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進行評審。”
有的當事人就認為,既然重新作出的裁定僅對違反第二十八條進行裁定,那么對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還應該進行評審。由此再次提起訴訟。
其實,當事人忽視了第三十條、十三條、三十二條之間的關系。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span>
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span>
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span>
由此可見,對于引證商標和訴爭商標,如果依據三十條已認定是否構成近似,自然就不存在第十三條“容易導致混淆”的情況。與此同時,由于引證商標已注冊,更不存在三十一條“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當然,對于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依據三十條不構成類似商品,則需要根據第十三條三款認定已注冊馳名商標的可能。
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就是初始行政裁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對于重新作出的行政裁決,如果當事人再次就實體問題提起訴訟,能否構成循環訴訟。
例如,被稱為“國內立體商標爭議第一案”的雀巢公司“方型瓶”立體商標爭議案中,2010年7月,商評委對味事達公司對立體商標的爭議裁定申請作出裁定,維持了爭議商標注冊。味事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12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審查程序違法,判令商評委就方型瓶商標爭議重新作出裁定。雀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法院上訴。2010年1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2011年8月,商評委在糾正程序錯誤的基礎上,作出重審爭議裁定,仍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味事達公司由此再次將商評委起訴到北京市一中院。
實際上,對于程序原因發生重審的案件,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理,不能簡單認定屬于循環訴訟。
如何處理循環訴訟
目前可以有幾種解決方案:
一是將商標確權程序視為民事訴訟程序。一旦視為民事訴訟程序,司法機關就可以直接宣告商標效力。然而,一旦商標確權程序視為民事程序,即意味著部門權力的重新分配,這在現實國情下很難實現。其實,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比欢?,最終該條文從草案中刪除,這不能不說令人遺憾。
二是限制當事人訴權。即把商評委重新作出的裁決視為執行法院判決,而非一種新的行政裁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是加強判決文書的說理。很多循環訴訟提起原因不在于當事人惡意找事,而是認為司法機關對爭議事由審查不夠,沒有全面審查涉及的所有訴求事由。因此,應當在裁決文書盡量全面闡述涉及法條事由,即使這樣事由在之前程序未必涉及。比如,在中國籃協與武漢南山公司的“CBA”商標案件中,最高院在再審中認為當事人當初未提及十條一款八項,因此主張不成立,但仍然對該條進行有效評述。這樣,即使再審敗訴,當事人可以以新事由提起程序,從而節省司法資源。
循環訴訟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內在較力,因復雜的體制因素產生,在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成立的背景下,不應再成為難以克服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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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循環訴訟?一個商標行政確權案件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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