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幣否認侵犯商標權:該詞源于中東而非中國
4月2日,阿里巴巴集團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迪拜一公司使用一種名為“阿里巴巴幣”的加密貨幣籌資逾350萬美元,涉嫌侵犯其商標權,旨在讓消費者誤以為“阿里巴巴幣”與中國電商巨頭相關或得到其支持。
要求被告停止進一步的侵權行為,以及對違反美國聯(lián)邦法律和紐約地方法律的行為作出補償、懲罰性和三倍損害賠償。阿里巴巴在起訴書中還表示,已一再聲明“無意進軍加密貨幣領域”。而“阿里巴巴幣”的發(fā)行已經(jīng)在傳播中造成誤傳,并讓消費者誤以為“阿里巴巴幣”已取得阿里巴巴的支持。對于這些錯誤信息,“阿里巴巴幣”基金會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其傳播與影響。隨后,曼哈頓的一家美國聯(lián)邦地方法院隨即發(fā)布了針對阿里巴巴幣的臨時禁令。
對此,阿里巴巴幣代理律師回應表示,“阿里巴巴幣無意侵犯阿里巴巴知識產(chǎn)權,因為這一詞匯并非源自中國,而是源自中東地區(qū)民間故事《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中主人公的名字。所以,阿里巴巴幣使用該詞匯是完全合法的。那么,阿里巴巴要求阿里巴巴幣關閉公司、換用其他名字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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