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什么?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字、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第3條界定了作品的外延:“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字、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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