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南山”等商標注冊被駁 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嗎?
“鐘南山”等惡意商標注冊被駁回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嗎?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鐘南山”等63件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引發關注,“鐘南山”為什么不能被他人注冊為商標?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對此進行了解讀。
“姓名權屬于人格權,但也包含經濟利益,名人姓名尤為突出。”徐川涵指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聯系緊密,社會公眾極容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系起來。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隨便注冊為商標,將會產生“搭便車”的競爭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徐川涵說“首先說明,公眾人物本人或經其授權后,以公眾人物姓名注冊商標不在討論范圍內。比如李寧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類商品上注冊‘李寧’商標,董明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將‘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冊為商標,林志玲亦將自己的姓名注冊為商標。”
徐川涵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并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項明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介紹,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注冊商標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考慮,比如“鐘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范圍,屬于禁注的范圍,商標局認為其注冊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是比較妥當的。
對于普通人的姓名,徐川涵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是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但若姓名文字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不能被注冊為商標的標識,則需具體審查整體是否違反禁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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