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5956766號“華舜”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5956766號“華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019970號“華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636172號“華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經過申請人長時間的宣傳和使用在當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引證商標一期滿未續展,不存在權利障礙。申請人自愿放棄金屬污水管;金屬閥門(非機器部件);容器用金屬蓋;金屬軌道;纜繩和管道用金屬夾;金屬箱商品上的注冊,僅保留不銹鋼管;金屬管道;金屬水管;通風用金屬管商品上的注冊。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未在法定期限內續展,已喪失專用權。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金屬污水管;金屬閥門(非機器部件);容器用金屬蓋;纜繩和管道用金屬夾;金屬箱上的注冊申請,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鑒于引證商標一注冊期滿未續展,從而喪失了專用權,引證商標一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銹鋼管;金屬管道;金屬水管;通風用金屬管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不銹鋼管;金屬管道;金屬水管;通風用金屬管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謝娜
任航
李穎
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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