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就該姓“公”
6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修改后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團體、協會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但對下列以事實描述方式正當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含有的地名的行為,其商標注冊人無權阻止:(一)在店鋪招牌中使用客觀表明地域來源;(二)在企業名稱字號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裝袋等使用表明產品及其原料的產地。他人以事實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單、櫥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飲類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稱,屬于正當使用行為,其商標注冊人無權阻止。
簡單地說,上述規定意味著,以后商家使用“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庫爾勒香梨”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不再涉及侵權問題,商標注冊人也無權加以阻止。
前段時間,“潼關肉夾饃”等集體商標維權事件,讓很多人知曉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暗黑面:一些集體商標持有人化公為私、收取高額加盟費,或者通過批量訴訟碰瓷式維權,讓小微經營者不堪其擾。可以說,承載著深厚文化積淀的地方特產或含有特殊地名的商標突然變成“壟斷產品”,他人無法使用,顯然有違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
根據《商標法》,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用以證明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像“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庫爾勒香梨”等商標,既屬于某個行業協會所注冊或享有的商標,也是證明某種商品原產地、原料等特定品質的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本應姓“公”,不能由某個協會據為己有。對此,《商標法》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商標注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這樣的規定符合市場邏輯,也符合常情常理。譬如,潼關、逍遙鎮是地名,商標注冊人及協會成員可以使用“潼關肉夾饃”商標,而其他加工、銷售來源于潼關的肉夾饃的經營者,難道就不能使用相關地名嗎?顯然不是。要知道,任何人都可以在商品中據實表明地名、原料等特點,雖然他們未加入相關協會,但不代表沒有相關權利。這是商品的地理特征、原料特征所決定的,而不是某個行業協會所能決定的。
可以說,正當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小微經營者、避免碰瓷式維權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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