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被訴商標侵權 遭索賠1億余元
因認為“今日頭條”侵犯了自己的“頭條”商標專用權,北京博天恒業廣告有限公司將運營“今日頭條”的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億余元。一個推送資訊內容的APP怎么會侵犯廣告公司的商標權?前天,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北京博天恒業廣告有限公司在起訴書中稱,早在2011年,該公司經合法注冊,就取得了“頭條”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主要是廣告服務業務。而今日頭條APP是由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開發運營的,并將“頭條”二字作為APP的圖標使用。在網頁版也突出使用“今日頭條”、“頭條”等標識。
博天恒業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字節跳動公司將“今日頭條”和“頭條”在網站上使用,以及作為移動客戶端的名稱及標識的行為屬于侵權,判令字節跳動公司停止使用包括“頭條”、“今日頭條”字樣的名稱作為其含有廣告服務的產品名稱或標識,并索賠1億余元經濟損失。
博天恒業是一家廣告公司,而今日頭條是資訊類APP,怎么會存在商標的侵權問題呢?
博天恒業公司認為,雖然表面上“今日頭條”是一款轉載資訊為主的工具,但實際上是以推送廣告為目的的盈利產品,該APP在向用戶推送一般資訊內容的同時,還進行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廣告發布等活動。這與博天恒業的廣告服務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字節跳動公司用了“頭條”商標,用在APP上,進行了廣告服務就是侵權行為。
博天恒業的代理律師黃樂平說:“該公司的CEO自稱,今日頭條的經營模式就是挖掘廣告,將用戶引向客戶廣告。去年收入十幾個億,今年全年收入可能達到60億,這都是廣告收入,我們按照被告獲利情況索賠1億是很正常的。”
字節跳動公司當庭反駁說,該公司運營今日頭條一直是在規范使用自有的注冊商標。字節跳動公司為“今日頭條”、“頭條”及圖標在第9類可下載軟件、第41類在線娛樂服務、第42類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第38類互聯網計算機終端等服務項目上都注冊了商標,APP主要是呈現視頻、文字、圖像內容,與廣告宣傳與傳播性質完全不同,與博天恒業在第35類廣告服務上的注冊商標也毫無關系,也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不涉及侵權問題。
法官詢問字節跳動公司,發布廣告是否在工商登記備案過?代理人立即答復:“沒有,我們是科技公司,不是廣告公司。”
對于APP上發布廣告的性質問題,字節跳動公司代理人并不否認今日頭條APP上發布了廣告。“互聯網業態就是這樣,免費APP,通過廣告增值來盈利。不能說有廣告,APP就變成第35類所稱的廣告宣傳和服務平臺。百度也是廣告為主要收入,能說百度不再是個科技公司,而成了廣告公司嗎?足球隊的球衣上有廣告,是不是球隊就變成廣告發布平臺了?原告的 頭條 商標并沒有嚴格意義上使用過,沒有產生過應該受保護的商譽,不知道索賠1億有何依據。”
“百度有廣告,可人家也注冊了廣告類商標,搜狐有廣告,也有廣告類商標,可惜你沒有。”博天恒業代理律師說:“不能說你今日頭條有名氣,我們是小公司,就是訛你。我們取得了廣告類頭條商標,也實際使用了該商標,你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就要告你。”
庭審最后,雙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調解。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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