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運來與好利來的恩怨情仇
由于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方式不盡相同,所以商標權利人在市場發現與自己品牌近似的、足以誤導公眾混淆的商標出現時, 如果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時沒有成功,可以繼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即便是復審理由不被支持,也依然可以向中院乃至高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回顧
2000年7月14日,通化好運來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國際分類第3005-3006類似群組的糕點等商品上申請了“好運來+拼音”商標,經商標局審定,作出初步審定公告。
北京好利來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該商標與其注冊在先的“好利來”商標近似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出現在市場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異議人北京好利來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商標“好運來”與“好利來”在構成要素、識別主體、呼叫、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都非常相近,同時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必然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進而導致市場混亂,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的商標的裁定過于主觀,理由不能成立,所以,異議人繼續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后支持異議人的異議理由,裁定“好運來+拼音”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終于得到了保護。
商標近似的判斷,沒有什么標準化的模板可以進行精準套用。不可否,近似的判斷有一定的主觀成分。但作為法律規范的社會,其法律一定不是玄學,必然有一定章法。在近似與否的大致判斷上,如果有模棱兩可的成分,就應該竭盡全力的去救濟。救濟許有希望,不救濟斷無希望。只要不是最終的司法裁決,為了正義,為了市場,我們理應義無反顧!不要被商標局的裁定止步、不要被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止步、不要畏懼司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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