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福商標侵權案 判定結果為何是未侵犯
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原本分屬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的不同范疇,互不干涉,但是如果突出使用企業字號或者不當使用商標,溢出權利邊界,引起公眾誤解,發生市場混淆,就會引發一系列權利沖突和糾紛。
當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時,其處理原則是什么呢?
原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為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權人,余曉華先后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和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在其字號及生產的桃片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字樣,侵害其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慶同德福公司和余曉華停止使用并注銷含有“同德福”字號的企業名稱,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商譽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066.4元。
該案中,法院認為,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從重慶同德福公司產品的外包裝來看,該公司使用的是企業全稱,標注于外包裝正面底部,“同德福”三個字位于企業全稱之中,與整體保持一致,沒有以簡稱等形式單獨突出使用,也沒有為突出顯示而采取任何變化,且整體文字大小、字形、顏色與其他部分相比不突出。因此,重慶同德福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企業名稱的行為系規范使用,不構成突出使用字號,也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就該公司標注“同德福頌”的行為而言,“同德福頌”四字相對于其具體內容(三十六字打油詩)字體略大,但視覺上形成一個整體,且其具體內容系根據史料記載的同德福齋鋪曾經在商品外包裝上使用過的一段類似文字改編而來,意在表明“同德福”商號的歷史和經營理念,并非為突出“同德福”三個字。
另外,重慶同德福公司的產品外包裝使用了多項商業標識,其中合川桃片集體商標特別突出,其自有商標也比較明顯,還同時標注了合川桃片地理標志及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相對于這些標識,“同德福頌”及其具體內容僅屬于普通描述性文字,明顯不具有商業標識的形式,也不夠突出醒目,客觀上不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亦不具備替代商標的功能。因此,重慶同德福公司標注“同德福頌”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商標權意義上的“突出使用”,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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