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被搶注商標?少林寺不干了!
1998年7月31日,廣東天馬果飲品有限公司(下稱天馬果公司)申請注冊第1356635號“少林”商標,并于2000年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水果蜜餞、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中國嵩山少林寺(下稱少林寺)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認為天馬果公司作為普通經濟實體,將“少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易使公眾認為其與宗教場所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有害于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隨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作出無效裁定。天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其已使用訴爭商標近20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將“少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容易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其與宗教活動場所少林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
隨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北京高院審理,維持了原判。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具體到該案,由于少林寺是我國著名的佛教寺院,且為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少林”作為“少林寺”的簡稱已是我國公眾的通常認知,若允許天馬果公司申請注冊并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場所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損害宗教感情,可能對我國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鑒于少林寺在我國是歷史悠久的佛教寺院這一事實,廣東天馬果公司的商業使用行為不應當作為訴爭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的理由。
易傷害宗教感情被駁回的商標還有:
第43類“唐廊樸禪”商標:“禪”字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請人將該文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第43類酒吧服務、餐廳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從而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第33類“南少林”商標:飲酒系佛教禁忌,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產生不良影響。
第22523993號“善友為依”商標:“善友為依”為佛教用語,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傷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第22076926號“如來天網”商標:“如來”是釋迦牟尼佛的稱號,用作商標易傷害宗教情感,進而造成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第23031518號“玉佛香”商標:“玉佛香”整體組合無特定含義,其所含文字“佛”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與佛教或佛教活動產生聯想,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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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少林”被搶注商標?少林寺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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