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0792197號“全民電競”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0792197號“全民電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18894608號“全民電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予以撤銷,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第3228411號“全民”商標、第27997521號“全民充電”商標、第20329085號“全民互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裁文不公開。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且部分引證商標已在類似商品上共存。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二的撤銷公告、申請人部分商標資料作為主要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銷決定書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于2021年7月6日的第1750期《商標公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已被撤銷,故其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文字構成、呼叫相近,予以相關公眾的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游戲器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戲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申請商標已經處于公開領域,不屬于申請人所述的商業秘密,亦不存在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賈玉竹
苑雪梅
張曉萌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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