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法院發布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韶關法院摘選發布一批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涵蓋商標權、著作權保護等多種案件類型,充分展現韶關法院以高質量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新質生產力蓄勢賦能的生動實踐,彰顯韶關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助力提升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著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治營商環境。
01
制售假洋酒 換來真刑罰
蔡某某、張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開始,張某某、蔡某某在未取得商標所有權人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由蔡某某負責提供加工設備、原材料和銷售渠道,由張某某聘請人員在湖北某地出租屋內組織生產假冒洋酒,以每件180元的加工費結算,通過在回收的馬爹利名士空酒瓶中注入某品牌白蘭地的方式,生產假冒的馬爹利名士洋酒。同年8月18日,張某某等人將生產設備及原材料等運到翁源縣,并于次日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
經鑒定,被查獲的馬爹利名士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核查,張某某、蔡某某共生產、銷售假冒“馬爹利名士酒”645件,違法所得共計1161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蔡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案件情節、性質等,依法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典型意義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于識別商品來源。基于此,商標的功能還能延伸出質量保障、廣告宣傳等衍生功能。不法分子利用馬爹利空瓶注入其他品牌的酒進行銷售牟利的行為,破壞了注冊商標的質量保障功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有可能因產品質量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有力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02
制售冒牌“維達”紙手帕被判賠
維達紙業(中國)有限公司訴梁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起,新豐縣的梁某從東莞購進廉價原紙,再從網上購買印有“
”的包裝袋和紙箱,加工生產假冒的“維達”紙手帕,通過網絡進行線上銷售。在一次檢查中,新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了梁某的侵權行為,現場查處大量假冒“維達”紙手帕。后維達紙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梁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維達公司是涉案商標權利人,該商標仍處于有效狀態,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新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院認定,梁某未經該公司許可,生產、銷售了侵犯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維達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梁某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時間、后果、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并結合維達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聲譽及維達公司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酌定由梁某賠償維達公司15000元。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日常查處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中,以商標侵權較為常見,多發于日化用品、服裝、煙酒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生領域。商標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也是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關鍵標識,保護商標專用權不僅關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更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借此案例勸誡廣大企業、群眾,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理應加強自主創新、打造特色品牌、保證產品質量,充分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而非通過制售假冒商品獲取非法利益;在消費時務必擦亮雙眼,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認清商品商標,避免購得假冒產品。
03
網售“高仿”手辦玩具侵權
上海米哈游公司訴曾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海米哈游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游公司)是游戲《原神》的創作者,同時也是“原神”商標的合法權利人。2023年,米哈游公司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相關網購平臺上的兩家網店,在其手辦玩具商品鏈接上使用“原神蒙德篇戰場英姿盲盒周邊聯名手辦”“原神Paimon周邊手辦擺件”等名稱,商品展示頁面滿是“原神”字樣及相關角色形象,部分手辦的外包裝上也赫然印著“原神”標識。經網購平臺披露,該兩家網店的入駐人均為曾某。
米哈游公司認為,涉案網店侵犯其對“原神”的商標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曾某賠償損失。審理期間,曾某提出合法來源抗辯,主張其具有銷售資質且通過正規渠道、合法手續進貨,無過錯且不該擔責,但未能提供有力證據予以證明。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在自營網店中使用“原神”等標識的行為,具有識別商品來源作用,屬商標使用。被訴侵權的手辦玩具在商品類別上與《原神》等系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存在相似性,且經比對,上述侵權標識與“原神”系列注冊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上均相同,在字體字形上存在細微差異,易使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曾某雖提交了某網絡采購批發平臺工作臺截圖證明其銷售的商品來源合法,但其未提供原件,法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且其未提交發貨憑證、支付憑證等其他佐證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抗辯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納其合法來源抗辯。綜上,法院認定曾某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米哈游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程度、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決曾某向米哈游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00元。
典型意義
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行為,一方面損害了他人商品或服務在市場經營中所積累的聲譽和品牌價值;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的競爭秩序。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廣大網店經營者要自覺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功課”,主動學習商標法等法律知識,增強商標保護法律意識,嚴格審查進貨渠道,要求供應商提供商標授權等證明文件,確保所售商品來源合法,并應仔細審查自身經營行為,積極防范侵權風險,自覺維護公平、有序、充分創新活動的市場環境。
04
原創畫作被“盜印” 權利人起訴獲賠
李某某訴張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知名畫家,近年來先后出版工筆畫相關專著70余本,系《牡丹蠟嘴》《鳥語花香·春》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工筆作品畫風沉穩,造型大方、設色明麗,深受工筆畫愛好者的喜愛。2022年,李某某發現,張某某擅自在自營的網店內銷售印有其美術作品的晶瓷掛畫,認為張某某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通過委托公證機構公證的方式對侵權行為予以固定,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主張保護的《牡丹蠟嘴》《鳥語花香·春》等作品,系采用工筆畫技法繪制而成,在花型、元素、顏色、構圖、整體布局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獨特的取舍、安排和設計,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應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晶瓷畫左上角使用的圖案,與李某某的作品《牡丹蠟嘴》在牡丹、葉子、鳥的構圖、配色、形態及組合等方面高度近似,構成實質性相似;右下角使用的圖案與李某某的作品《鳥語花香·春》在牡丹、葉子的構圖、配色、形態及組合等方面高度近似,構成實質性相似。張某某未經李某某許可,擅自將與李某某作品《牡丹蠟嘴》《鳥語花香·春》構成相似的圖畫制成掛畫并在其網店進行展示、銷售,其行為已侵犯李某某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合考慮李某某作品的知名度、被訴侵權商品的售價以及李某某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李某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典型意義
美術作品領域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以直接盜用的侵權方式較為常見,通常表現為商家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生產、銷售帶有侵權美術作品或與侵權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產品的行為,該類行為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侵權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為更好保障著作權益,建議創作者保存好創作手稿以及完成作品的過程等材料,并可在創作完成后及時申請作品登記,一經發現自己的作品被盜用,即與侵權人聯系,要求停止侵權、依法主張賠償,必要時可委托公證機構對侵權行為予以公證,為后續訴訟維權夯實證據基礎。
05
銷售“盜版”網課不可取
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訴蒙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經著作權人河北某網絡技術公司合法授權許可,取得了某網站全部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性質為該公司專有許可,且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經著作權人明確授權享有以自己名義依法維權的權利。
因發現蒙某某未經合法授權在其網店通過百度網盤等方式,以5.99元/件的價格低價銷售案涉網站課程視頻,提供上述視頻作品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訴至法院,以蒙某某的行為侵害了該公司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要求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視頻,系由案涉網絡技術公司的員工朱某某在授課過程中錄制的視頻,該視頻包括朱某某口述講授對相關問題的獨立思考、展示相應課程的課件等內容,具有獨創性表達,屬于視聽作品。朱某某聲明上述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權屬由網絡技術公司享有,網絡技術公司將案涉視聽作品以專有許可方式許可給案涉信息技術公司。蒙某某在自己經營的網店內銷售被訴侵權視頻并提供鏈接供買家下載、觀看,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被訴侵權視頻,其行為侵害了信息技術公司對涉案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涉案視頻的知名度、創作成本、獨創性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傳播范圍等,法院酌情確定由蒙某某賠償西安某信息技術公司2300元。
典型意義
信息時代改變了人們的閱讀習慣和學習方式,網絡課程成為許多人的重要學習途徑,使大家得以突破時間和空間限制,隨時隨地接受教育、提升自己。但在大量教育內容數字化的背后,網絡盜版現象日益猖獗,部分銷售者打著“打包課程”“低價出售”等旗號活躍于網購平臺,非法復制、傳播網課牟利,有損權利人合法權益。對此,相關權利人應注意保留侵權及實際損失等證據,循法律途徑維權,相關平臺應加強監管力度,及時下架鏈接、制止侵權行為,而作為公眾則應自覺抵制盜版網課,保護他人智力成果。凝聚合力共同守護創新環境,利于激勵創作者將更多精力和資源投入優質課程的研發和創作,促進在線教育行業健康發展。
06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發布他人攝影作品
劉某某訴李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是《珠峰腳下的一僧一寺》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該作品經創作完成后于2015年5月7日進行了公開發表。未經劉某某許可,李某某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上述攝影作品,劉某某發現后,認為李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
訴訟過程中,因案涉攝影作品已刪除,劉某某申請撤回有關要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涉案攝影圖片是由攝影師設置一定參數、結合光影技術并以特定的角度對人、景進行的拍攝,在構圖和創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可以認定為攝影作品。李某某未經劉某某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非原樣轉載的文章中含有與劉某某權利作品相同的圖片,使公眾能夠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李某某的行為已侵犯劉某某對于案涉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合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李某某向劉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
典型意義
自媒體時代下,大量新媒體作品獲得廣泛關注和傳播,但類如本案的知識產權網絡侵權現象也愈發增多。一張攝影圖片看似平常,實則凝聚了拍攝者的諸多心血,對于他人悉心完成的攝影作品等創作成果,理應尊重、保護,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發布,否則有可能構成侵權、面臨賠償。廣大自媒體運營者在制作、發布新媒體作品時,如確需使用他人創作的素材,無論是圖片、文字抑或音樂,均應核實版權情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素材或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后再行使用,避免陷入侵權糾紛,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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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韶關法院發布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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